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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殴打他人,精神病人应强制医疗

邓先生的儿子患有精神疾病,在发病时会暴力殴打家庭成员,之前邓先生夫妻不忍心将儿子送去精神病院医治,只是在发病时将儿子锁在家中,不让他出门。但有一天邓先生的太太邓夫人很累,就睡着了。儿子出门后,将小区内的一名路人打伤,对方也报了警。经鉴定路人的伤情构成轻伤,而实施暴力的儿子也被强制医疗。对此邓先生希望儿子可以不用强制医疗,能继续在家中治病。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根据这一规定,对以下情况的行为人可以进行强制医疗: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二是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三是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邓先生的儿子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了小区居民的安全,而且经过鉴定他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而且他目前还处于发病途中,如果不强制医疗,还会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律师

被申请人的暴力行为与犯罪程度相当,被申请人邓先生的热字有暴力殴打他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强制医疗的前提必须是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强制医疗的行为有两个要件:一是必须是暴力行为;二必须是危及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所谓危及公共安全是指必须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已经造成实际危害或者有造成实际危害的危险,主要是比照《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所表述的行为进行判断。所谓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是指行为对公民个人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害主要是比照刑法分则第四章表述的行为进行判断。

“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是对被申请人未来行为进行的预测和推断,对“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的认定,一般是根据案件情况、被申请人一贯表现、被申请人实际病情、治疗医生有关病情的描述和诊断;并结合相关鉴定意见进行判断。在精神疾病影响下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被申请人,都需要接受专业的治疗。对实施暴力行为、人身危险性大的精神病人,监管的责任更重,家属更愿意由政府对病人进行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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