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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手机APP应用软件,延迟上线苹果端退服务费

网络公司未按约开发APP软件遭起诉

原告崔某诉称,2013年,被告联系原告称移动互联网前景非常好,若原告选中关键词“康宝瑞”作出手机应用客户端(俗称“APP”),会有第三方愿意出高价购买。因此,要求原告先与被告签订制作和服务合同。2013年9月10日、10月25日,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2份《行业门户APP服务合同》,约定被告要为原告在15个工作日内开发完成约定的APP系统功能框架并提供6年的服务,包括苹果和安卓两个版本,每年服务费2.8万元,共16.8万元,原告已支付完毕。但合同签订后,被告未能制作出苹果版本的APP,致使服务合同部分无法履行,现请求判令解除双方2份《行业门户APP服务合同》中苹果版本的部分;被告退还原告8.4万元。律师

被告上海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已经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开发了“康宝瑞”的手机APP,苹果版本是因为未通过苹果手机平台的审核才未上线。但之后,被告多次修改,苹果版本已于2014年5月上线。被告为原告开发APP及后续服务系一整体,不存在苹果版和安卓版本对半分割服务费的情况。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3年9月10日,双方签订《行业门户APP服务合同》1份,约定被告为原告开发完成行业门户APP“康宝瑞客户端”(包括苹果和安卓版本)的基本系统功能框架,并向原告提供约定商务应用和其他服务。服务期限为4年,费用为每年2.8万元。被告在收到原告全部合同款及相应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开发,在完成统一模块开发内容及功能后,应当通知原告。由于被告的部分服务是建立在其他运营商的通道和平台上,因而不能100%保证产品以及其他技术方式的完全通畅。如确因运营商网络问题造成偶尔不能及时畅通,被告不承担责任。因原告购买的服务是被告设计开发的整体服务,其所缴纳的费用为整体费用,该费用不因原告中途终止合同而退还。律师

被告对律师函及快递情况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对电话录音真实性有异议,但认可有陈某这名工作人员,其已离职,认可原告通话时系争APP确实因苹果平台问题尚未上线。为证明已依约完成系争APP苹果版并于2014年5月上线,提供:1、被告在代理系统中为原告购买行业APP服务年限的网页截屏,显示购买时间是2013年9月16日,到期时间为2019年9月16日;2、“康宝瑞客户端”行业APP管理平台内容的网页截屏;3、客户管理平台后台数据的网页截屏,“康宝瑞客户端”苹果版测试下载地址最后打包时间为2013年9月22日,正式下载地址最后打包时间为2014年5月4日;4、“康宝瑞客户端”苹果版目前下载情况的网页截屏,显示更新时间为2014年5月10日;5、被告工作人员陈某于2013年9月29日、2013年10月10日将“康宝瑞客户端”二维码及用户名、密码发送给原告的电子邮件网页截屏。6、被告工作人员与原告沟通的短信记录。律师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先后签订2份《行业门户APP服务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开发“康宝瑞”手机APP,双方服务合同合法有效。现原告主张被告未依约在15日内完成系争APP苹果版本,要求解除该部分合同,但从被告提供的行业APP管理平台及给原告的电子邮件来看,被告于2013年9月22日已完成APP,并于数日后通知原告,现被告称苹果版因苹果平台审核问题直至2014年5月上线,符合双方合同中对建立在其他运营商的平台上而无法保证产品完成畅通的约定,原告对苹果版要经审核一事也应事先明知,且以目前苹果版更新时间2014年5月10日,也是完成于被告收到原告解除律师函7日内,故原告要求部分解除与被告的服务合同,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律师

但被告于2013年9月完成开发,直至2014年5月才使系争APP正式上线,未提供证明期间为原告持续提供服务的证明,且APP上线后也未及时告知原告,在履行合同上有一定过错,故原告要求退还11个月的服务费,予以支持。依照《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七日内退还原告崔某1.28万元。(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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