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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噪音大,愿意扣除折旧费后退货

电视购物合同纠纷一案,V通过电视购物频道向电视购物公司购买了松下5匹变频二级能效空调JE13KF1S两台,共支付了价款8,260元。后V因空调噪音较大为由,分别报修于松下公司。松下空调指定服务店在维修明细表上记载,故障现象为外机噪音,处理方法为调整外机,V在用户意见处签名。律师

双方在杨浦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进行调解。V表示不同意对方上门检修,要求退空调,同意出折旧费;电视购物公司表示供应商同意上门检修以确认商品是否存在问题,如商品存在问题,按照国家三包规定处理。消保委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终止调解。

V诉称:V通过电视购物公司的电视广告购买了松下牌空调两台,分别支付了价款4,280元和3,980元,总计8,260元。实际使用中,这两台空调噪声较响,并不具有电视购物公司宣传产品时所说的静音功能。V三次向松下公司报修。松下公司表示这一型号的空调本身存在声音较大的问题,公司正在改进,但现在缺少维修零件,无法修理。

V认为电视购物公司的电视广告宣传该型号的空调是静音空调,但空调的说明书中并未出现静音等字样,实际使用噪声较大,电视购物公司属于虚假广告宣传行为。V多次与电视购物公司沟通,均未达成一致,故诉至,要求退还电视购物公司两台空调,电视购物公司退还V货款8260元。V表示如果电视购物公司同意退款退货,V同意扣除折旧费用。律师

电视购物公司辩称:电视购物公司所作的广告宣传均是按照产品说明和说明书宣传的,从未宣传过空调是静音的,V也没有就电视购物公司宣传静音空调一事进行举证。松下公司专业人员上门看过空调,空调运行时产生的声音属正常现象,不存在噪音。V也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噪音异常,故不同意V要求退货退款的主张,只同意配合继续修理。

电视购物公司是否进行了虚假广告宣传;电视购物公司出售的空调是否存在噪音或零部件问题,构成违约。V并未提供实际证据证明电视购物公司对该型号空调进行静音功效的宣传,故V诉称电视购物公司进行虚假广告宣传不成立。V购买空调至首次报修时间间隔一年余,松下空调指定服务店上门维修过V的空调,但并不能证明空调存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噪音,V也没有证据证明电视购物公司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律师

根据本案证据,无法认定电视购物公司存在根本性违约的事实。V要求与电视购物公司解除买卖合同、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V的全部诉讼请求。(2015)杨民一 (民)初字第4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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