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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购物买金条,搞错回购价格

电视购物合同纠纷一案,S根据电视购物公司在电视广告上的宣传,向电视购物公司购买了老庙黄金投资金条500克一条。S收到货品,支付了货款16.6万元并收取了发票。现S认为电视购物公司在广告购物时,误导消费。律师

S表示其一直在关注该款商品,注意到同款商品的出售价从370元/克下跌到340元/克,所以在当天看到价格跌至332元/克时,就订购了该款金条。S认为电视购物公司存在误导,电视购物公司在电视广告中出现“回收”说明,但没有提到回收的价格。电视购物公司认为,电视购物公司在广告中尽量详细地介绍了所出售商品的信息,包括回购信息,而S所指的回购价格,在播出时根本无法预知,也无法预先告知。

认为电视购物公司广告中显示千足金的价格导致其误解,电视购物公司认为因无法预知回购价格,故千足金价格仅作为参考价格。S确认在电视广告中未提及千足金价格就是回购时的卖出价,电视购物公司认为这也证明电视购物公司的电视购物节目是如实的反应商品信息,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履行,不存在争议。律师

S诉称,主持人在推销这款商品时没有向观众告知当天金条的卖出价格,即金条的基准价格,反而不断地强调当天千足金的价格是400元,以此误导消费者购买。在节目临近结束时,主持人提到金条回购的注意事项,也没有把金条基准价这个参数告知观众。S当日花费16.6万元购入金条一根。收到金条之日,S即去老庙柜台回购金条,当天金条的价格是332元/克,卖出价是基准价320元减2元即318元,因此当天回购价比S购入时亏损7000元。由于电视购物公司的虚假广告,造成S经济损失,要求电视购物公司返还16.6万元,S退还金条。

电视购物公司辩称,不同意S诉请。电视购物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向S交付货物和发票,且交付的货物即金条500克与S订购的货物相符,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电视购物公司在本次买卖关系中,均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履行,没有过错。S承认电视购物公司在电视广告中,对回购的注意事项作出提示,恰好证明电视购物公司尽力在电视节目中如实、详细介绍商品和服务,不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即不存在欺诈。S以电话形式订购金条,但在订购中,并未对回购事项进一步咨询,应当推定S在订购时,已清楚了解金条的各类信息,包括与回购有关的事项,不存在误导。S在购买金条后,去办理回购事宜,是与老庙黄金之间的买卖关系,与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无关。律师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电视购物公司对产品进行了电视广告的宣传,S购买前已跟踪该商品多时,理应对该投资类商品有基本认识,且从电视广告的内容来看,电视购物公司没有对于金条的回购价格进行宣传,S因售价下跌而根据此电视广告进行购买,难以认定电视购物公司因虚假宣传而使得S错误地作出了购买金条的意思表示,故S以电视购物公司虚假宣传为由而要求电视购物公司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律师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S要求返还金条并由电视购物公司退还老庙黄金投资金条的价款166,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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