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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电视机,误认为是新型号要求退赔

电视购物合同纠纷一案,E在观看电视购物公司播出的电视购物广告节目后,购买了飞利浦牌55英寸超窄边LED液晶电视机一台,总价格3999元。根据电视台广告宣传,该型号电视机为4K。E收到实物后发现该电视机画面分辨率为2K,遂以与电视节目介绍不符为由要求电视购物公司予以退货。律师

电视购物公司在接到E的退货要求后电话联系并向E发出短信,告知须安排人员上门办理退货事宜。后退货未办理成功,E向区消保委投诉。双方在区消保委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电视购物公司认为其无欺诈行为,没有介绍E4K超高清(分辨率3840*2160),不同意E退一赔三的解决意见,致协调不成。消保委出具了“消费争议终止调解书”,并在该调解书上明确调解意见“顾客称公司电视广告宣传4K,与实际2K不符,公司出示电视广告视频,证明未宣传4K。消费者要求对方公司退一赔三,公司拒绝消费者的要求。因调解中争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终止调解”。

E诉称,E认为E购买的是4K电视,但是电视购物公司送货的系2K电视,2K电视机的价格应该为2999元,而电视购物公司出售给E的电视机价格为3999元。电视购物公司存在价格欺诈,故现要求电视购物公司退一赔三,共计15,996元。律师

电视购物公司辩称,E通过电视购物方式向电视购物公司订购飞利浦牌电视机一台,总价3999元,E在收到商品7日内向电视购物公司提出退货请求,经过电视购物公司审核,符合退货规定,电视购物公司已经接受E退货请求,并通过电话和短信联系E协调退货事宜,但E不接受退货,并向区消保委投诉,要求退一赔三。电视购物公司已履行了涉案合同项下全部合同义务,涉案合同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且电视购物公司向E提供的涉案商品有关规格,与电视购物公司电视节目内容中对商品的描述完全相符。电视购物公司未有任何欺诈的主观故意,也不存在欺诈行为,故电视购物公司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不构成欺诈,无须向E进行任何赔偿。律师

电视购物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销售宣传电视节目的视频光盘。证明涉案商品的销售宣传内容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且未向包括E在内的消费者做出涉案商品屏幕显示分辨率系“4K”的陈述或类似表示。E认为,视频光盘真实性有异议,电视购物公司可以伪造视频。

E在观看了东方CJ电视购物节目中对飞利浦牌55英寸超窄边LED液晶电视机的介绍后,订购了该电视机,电视购物公司也已实际交付,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现E认为电视宣传中该电视机的画面分辨率为4K,而E实际收到电视机的画面分辨率为2K,电视购物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要求退一赔三。根据E的陈述及证据,难以证明电视购物公司在广告宣传中曾描述涉案商品的画面分辨率为4K。E认为电视购物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证据不足,对E要求电视购物公司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律师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E诉讼请求。(2016)沪0110民初3234号(2016)沪02民终57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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