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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转让合同也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张某作为自然人股东向大周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受让股权,办理相关手续后,张某成了该公司的最大股东,该公司有两条刚刚安装的流水线,这就是张某愿意受让该公司股权的原因。公司的其余股份张某安排他人受让,至此张某和其家人成了公司的股东。律师

不久公司收到法院的传票称该公司仍欠流水线的买卖尾款117万元,而这笔债务在张某受让股权之时他并不清楚,在公司账面上也没有体现。张某诉公司原股东要求其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原股东认为股份买卖表示实物买卖,有瑕疵可以退货或者保修,在转让股份时候,已经考虑了公司的债务,故而在价格上给予优惠,拒绝退还117万元股份转让款,原股东还认为新股东受让股份就是愿意获得流水线,其应当自行查清流水线的合同价款有没有付清,这是买受人的义务。

股权转让是一种以股权为权利标的的买卖合同,虽然股权不是实物,而是一种无形的广义上的“物”,旦股权仍可以取得对价,也可以存在瑕疵,如果股权有瑕疵的,出卖人也就是出让方一样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本质上股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知识产权权利转让合同都可以看作为广义的买卖合同,故而不因为股权是一种权利而拒绝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律师

从双方的股权转让合同来看,并没有对公司的风险进行充分的披露,涉及117万元巨款的未付款既没有在股权转让合同中体现,也没有在会计账册中登记(该公司会计账册不完整、账务较为混乱)。当股权转让合同完成,债权人主张债权时,意味着公司要对债权人支付117万的货款,这直接让公司的资产缩水,公司资产缩水间接影响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利益,公司资产的缩水也代表着股权价值的减少,故而受让股东可以向原股东主张损失。

至于出让方认为设备是公司最大的资产,受让方有义务查清公司是否负债,这个说法是不对的,出让方必须秉承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披露公司风险和债务,包括一些潜在风险,而不是让受让方穷尽一切办法调查,毕竟受让方不清楚公司的运营,而出让方股东最为了解公司的债权债务状况,否则会使得股权交易成为“地雷交易”,不利于促进社会发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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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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