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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货款股东承诺归还,债务转移给个人

原告吴江市某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与江苏某纺织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被告为江苏某纺织有限公司股东。原告为江苏某纺织有限公司提供面料,而江苏某纺织有限公司至2009年11月累计拖欠货款423,000元。律师

2009年11月10日,为解决拖欠货款问题,原告的业务员与江苏某纺织有限公司的四位股东签订还款协议书,其中的一位股东为被告。协议书约定,货款423,000元由四位股东承担,被告承担的金额为44,415元。协议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后,被告未付款。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支付44,415元。

被告吴某未到庭答辩。

被告为江苏某纺织有限公司的股东。原告为江苏某纺织有限公司提供面料。江苏某纺织有限公司至2009年11月累计拖欠原告货款423,000元。2009年11月10日,为解决拖欠货款问题,原告的业务员与江苏某纺织有限公司包括本案被告的四位股东签订还款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货款423,000元由四位股东承担,被告承担的金额为44,415元,该款自协议签订后三年之内归还。协议还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江苏某纺织有限公司主张权利。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后,被告分文未付。律师

原告陈述已另行起诉其它股东。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3878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为证。

认为,原告与江苏某纺织有限公司在业务往来中,因江苏某纺织有限公司拖欠货款而形成债务,原告在2009年11月10日与江苏某纺织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就拖欠货款所达成的还款协议,具有债务转移的特征,依法有效,各当事人应当履行。现被告作为还款义务人之一,未履行还款协议,原告诉至,要求其履行,应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对事实的抗辩,依法缺席判决。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某应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江市某纺织有限公司44,415元。本案受理费910元,由被告吴某负担。(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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