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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通知的出发时间错误,赔偿旅游费用

张先生与朋友一起报团去日本旅游,为了欢欢喜喜地去旅游,两人到达机场却被告知,需要乘坐的航班已经起飞了,旅游公司的带队和导游也都已经走了。感觉莫名其妙的章先生和朋友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部的费用,并赔偿违约金。律师

订单显示,张先生周五出发,周三回上海,张先生还收到旅行社的手机短信,被告知:机票和行程单都已经在公司,机场集合后一同出发。张先生到达机场,无法找到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后来致电给旅行社,却被告知航班已经起飞,旅行团已经出发了。惊讶之于,张先生要求改签其他航班,旅游公司要求补差价,无奈,张先生只能提出去校订单,要求退还全部的旅游费用,并且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订单金额的20%违约金。

张先生认为旅行社安排的第一天是星期五,而旅行社确立的形成比订单确定的要提起一天,旅行社出发是在周四晚上,航班在凌晨起飞,而按他的理解,出发应该是在周五晚上,预定的行程比订单确定的时间提前了一天。旅游公司没有把明确的出发日期通知给他。律师

但旅行社认为,订单指的是周四晚上,航班是在次日的凌晨起飞,已经明确的告知了张先生和他的朋友。张先生两人因自己的误解导致错过航班,应当自行负责。虽然在出行前的出团通知中,旅行社明确了到达机场的时间为周四晚上,但并没有通过电话的方式通知张先生和他的朋友,使得张先生没有获取该重要信息,对张先生不能出行负有主要过错。

《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张先生作为旅游者,对于出行信息也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张先生没有通过其他方式主动了解航班时间,出行时间,本身也有一定的过错,由于旅游合同已经解除,旅行社也赔偿了张先生的旅游费用,所以张先生再要求赔偿违约金,就不能获得。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律师

相关法律:《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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