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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台风旅游航班取消,游客要求退款

杨某与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杨某等一行六人按照出境旅游合同及出团通知书的要求抵达浦东国际机场,并办理了登机手续,后因台风原因航班取消。后胡某等四人由旅行社安排改乘新加坡航空参加了该次旅游,因改乘新加坡航空,每人另支付机票费用900元,该笔费用在旅行社应退还杨某与顾君的机票费用中予以抵扣。旅行社将杨某与顾君的机票费用5200元退还给第三人胡某。律师

旅行社收据载明:交款单位胡玮,壹拾万元整,收款事由旅游费。旅行社分别开具两张发票给胡玮,其中一张载明:付款单位钢结构制造安装有限公司,经营项目旅游费,金额83000元;另一张载明:付款单位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经营项目旅游费,金额17000元。

杨某称由第三人代杨某与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旅游费。杨某按照旅行社的安排如期抵达浦东国际机场,后因台风原因航班取消,导致杨某等六人无法出行,经第三人与旅行社协商,旅行社提出不予退款,只可以改期,杨某因工作原因无法安排六天的行程,旅行社则坚持只能改期,后第三人等四人改期出行,因改乘新加坡航空,需另行支付3600元机票费用,在旅行社应退还杨某与顾君的机票费用中予以扣除,旅行社实际退还杨某与顾君机票费共计5200元。本案中,因台风原因致航班取消,双方无法履行出境旅游合同,而双方合同中对此无特别的约定,故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12600元。律师

旅行社则称,旅行社曾经提供另外一个时间出行,但杨某因怀孕而不同意出行。本次旅游过程中,旅行社已经尽到应尽的工作,旅行社为杨某等另选择出游,但杨某与顾君不同意参加。旅游过程中,酒店入住时间是不能更改的,按照酒店的要求和行业规则,对于酒店费用不予退还,相关的费用旅行社已经支付给某仲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某仲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已经付给酒店。

本次旅游中,因台风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杨某要求解除旅游合同,旅行社应退还杨某相应的费用,而对于应退还的旅游费数额,旅行社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对此,关于杨某支付给旅行社的旅游费数额一节,本案中,杨某及第三人称每人支付旅游费17000元,而根据旅行社开具给第三人的付款单位为某欣威钢结构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某振奉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的旅游费发票,杨某等六人的旅游费为100000元,且第三人也确认旅行社未开具其他发票,故认可旅行社陈述,杨某支付的旅游费为16667元。律师

关于旅行社陈述的其已经将杨某支付的旅游费全部支付,无法退还一节,旅行社提供了金额为86080元的发票,称该笔款项为其支付给酒店的费用,而根据旅行社提供的酒店费用清单,杨某等六人的费用为11812.50美元,折合75600元,数额与86080元不符合;根据旅行社陈述,杨某等每人往返的机票费用为4400元,与旅行社陈述的支付酒店的费用86080元相加,已经超过了杨某等六人支付的旅游费;旅行社又提供金额为20680元的发票,称该笔费用为杨某等六人旅行团中旅行社另外支付的费用,按照旅行社的陈述,其支付给他人的费用都超过杨某等支付的旅游费,且该发票开具日期早于原、旅行社间旅游合同签订日期;根据旅行社提供的说明,“86080元为该团团款。后来因台风等不可抗力原因,延期出行,原先斯里兰卡航空机票做全额退款处理,每人4400元,共计26400元,已经退还给国旅”,从中可以看出,86080元已经包含杨某等人的机票费用,与旅行社向陈述的情况不符;因台风原因,杨某与第三人等无法出行,后第三人改期出行,除了第三人及旅行社确认的从应退还杨某与顾君的机票费用中抵扣3600元外,改期后,第三人等四人并未额外支付其他费用;旅行社作为营利性单位,其陈述的在收取杨某等旅游费后,全部支付给地接社或酒店,与常理不符。律师

对旅行社的辩称意见,难以采信。鉴于杨某表示,本案中不要求第三人承担退还款项的责任,故旅行社应退还杨某旅游费12267元。依照《旅游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旅行社应于十日内退还杨某旅游费12267元。(2013)闸民一(民)初字第3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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