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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国外海滩俱乐部达成退款协议,不能再适用消法索赔

陈Y、章L共同称在旅游产品开发公司住所地签订《克罗里海滩俱乐部购买申请》、《购买协议》。合同总金额为58,600元,两人当场缴纳了定金18,600元,并约定余款在第一次出行后分36期付清。之后,原告在向旅游产品开发公司申请预订度假时发现,旅游产品开发公司客服人员的陈述与签约时旅游产品开发公司销售人员的承诺完全不符。律师

两人为此找到签约时的旅游产品开发公司合同经理,经沟通,旅游产品开发公司的客服主管同意退款。按照该客服主管的要求提交了《退款申请书》后,旅游产品开发公司又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在沟通过程中,旅游产品开发公司工作人员还与两人发生肢体冲突。

经浦东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协调,旅游产品开发公司同意退款。两人与旅游产品开发公司签订《退款承诺书》,旅游产品开发公司承诺在60日内将18,600元退还给两人。旅游产品开发公司向原告发送信函,以旅游产品开发公司的外方总公司不同意退款为由拒绝向原告退款,并称如两人不缴纳合同尾款,原告会籍将被取消,旅游产品开发公司将没收原告已支付的款项。律师

现《退款承诺书》约定的退款期限已经届满,旅游产品开发公司仍未向两人退款。陈Y、章L一直试图与旅游产品开发公司协调解决纠纷,但旅游产品开发公司再三拖延退款并以恶劣态度和行为拒绝退款,陈Y、章L认为旅游产品开发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应退一赔一,现诉请: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克罗里海滩俱乐部购买申请》、《购买协议》;2、判令旅游产品开发公司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定金18,600元,并按合同定金一倍赔偿18,600元。

旅游产品开发公司克罗里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双方已就退款事宜达成协议,退款金额为18,600元,原告诉请按照定金规则双倍赔偿无依据。双方双方对解除《克罗里海滩俱乐部购买申请》、《购买协议》均无异议,故双方已经协议解除合同,诉请解除合同无依据。

双方签署的《退款承诺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双方签署的《退款承诺书》中约定的旅游产品开发公司退款期限已经届满,旅游产品开发公司拒绝按协议约定退还款项,故两人请求旅游产品开发公司按照《退款承诺书》的约定返还两人18,600元。律师

但两人要求旅游产品开发公司退一赔一,缺乏依据。两人与旅游产品开发公司均确认在本案诉讼前已协议解除双方签订的《克罗里海滩俱乐部购买申请》和《购买协议》,故两人已无须另行诉请法院判令解除上述合同。综上,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旅游产品开发公司克罗里旅游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应于三日内返还原告陈Y、章L承购款18,600元;驳回原告陈Y、章L的其余诉讼请求。(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2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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