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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途中发生肠胃炎结束行程,能否要求退赔损失

胡X与国际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一案,胡X参加国际旅行社组织的“《夕阳红》平价旅游——长江美景三峡游12日”活动。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胡X支付了旅游费用4565元,合同约定赠送船上用餐9早12正。律师

即行程的第五天晚上九点左右,胡X突然感到腹中疼痛,上吐下泻,伴有高热38.5-39.5度。因当日三餐均在船上食用,胡X当即联系船方,船方不承认是食物中毒,后胡X又找到国际旅行社公司的导游,导游找船方的医生,胡X花了一元钱买了三包午时茶冲剂,服用后非但没有好转,还发生呕吐。

胡X病情恶化,高热不退,船方医生按急性胃肠炎治疗,但胡X呕吐、腹泻仍未完全恢复。胡X因身体虚弱,无法参加第八、九天景点的游览,第十一天从黄龙到成都延线的景点也都没有参加,后自行购买机票回沪。

因国际旅行社存在欺诈行为,诱导胡X签订了延线合同,在胡X身体不适的情况下仍要求胡X跟团走,要求国际旅行社退还胡X旅游费4,565元,并赔偿三倍的旅游费用13,695元;赔偿胡X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营养费1,000元、电话费、服务费、交通费共计500元、误工费500元、医药费86元。律师

国际旅行社辩称,双方签订了两份旅游合同,第一份是包船合同,第二份是从重庆延长线路的合同,胡X如期参加了旅游。午餐、晚餐的费用包括在餐费中行程的第五天胡X确实在船上用餐。经了解,船上未发生过食物中毒。胡X发生呕吐、腹泻后,没有参加第八、九天的行程,国际旅行社已退还了景点费524.40元,因胡X购买门票时是打过折的,故退款的金额也打了相应的折扣。

后胡X自行购买了机票回沪,国际旅行社将原来收取的返程火车票款扣除42元手续费,剩余的398元退给胡X了。胡X是自愿签的合同,两个地方合并旅游比单独去的价格便宜,所有费用都是明码标价写在合同上的,国际旅行社没有欺诈行为。合同行程中多次提醒注意事项,胡X都是签字确认的。

行程第四天是在武汉自由活动,第五天在船上用餐,遇到降温,不排除其他原因造成胡X肠胃炎。因合同中约定的旅游项目都按约兑现了,胡X对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要求退还价款是不合理的;退火车票是按铁路部门的规定扣除的的手续费;胡X已经退休,不存在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没有依据;现表示同意赔偿胡X医疗费,对胡X的其余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律师

双方自愿签订了旅游合同,双方之间存有旅游合同关系,作为合同双方均应恪守合同约定,完整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国际旅行社业已按旅游合同附件旅游行程表的约定为胡X完成了三峡游的游览,并退还了胡X未参加的景点门票费用;在胡X不愿按约乘坐火车回沪的情况下,退还了胡X扣除手续费后的火车票款,可视为国际旅行社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故胡X要求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胡X要求国际旅行社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电话费、交通费、服务费、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胡X未提供确实的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

关于医药费,胡X在食用国际旅行社提供的膳食后突发急性肠胃炎,因此产生了医药费,国际旅行社亦同意赔偿,故胡X要求国际旅行社赔偿医药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律师

依照《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国际旅行社在十日内赔偿胡X医药费86元。(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6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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