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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代办的话务业务,电话欠费能否否认使用该电话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诉杨S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张某于2010年10月5日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普通直线电话。号码为3415YYYY、3415XXXX、3415AAAA、3415ZZZZ。律师

张某与电信帐务中心签订编号为1-16270016432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客户登记单》(以下简称《客户登记单》)。安装与账单地址均为某路某号,客户名称登记为杨S。《客户登记单》由张某落款签名。

内容载明受理依据为身份证,上门安装时需提供客户身份证复印件同时核对原件。涉诉电话3415XXXX安装后于当月开通,至次年11月未发生欠费。2011年12月起未支付月租费,直至2013年6月共欠费本金1,193.80元。截至起诉时,电信帐务中心按日3‰主张违约金1,393.80元。

案外人于某于2011年12月5日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我的e家e9-199元市区20M套餐2011版。号码为1800192XXXX。于某与电信帐务中心签订编号为2-20433575678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客户登记单》(以下简称《e家客户登记单》)。安装与账单地址均为某路某弄某号某层某室,客户名称登记为杨S。律师

《e家客户登记单》由于某落款签名。内容载明中国电信上海公司业务办理实行实名制登记制度,上门安装时需提供客户身份证复印件同时核对原件,套餐协议期为两年。涉诉电话1800192XXXX开通后至次年1月未发生欠费。2012年2月起未支付电信费。其中2012年2月欠费金额为191元,3月欠费金额为199元,2012年4月至2013年6月每月欠费金额为224元。截至起诉时,电信帐务中心主张欠费3,730元,按日3‰主张违约金2,860.50元。

电信帐务中心诉称:杨S使用电话3415XXXX自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电话1800192XXXX自2012年2月至2013年6月电信费未付。期间,虽经电信帐务中心催讨,未果,故电信帐务中心诉至法院,要求杨S支付所拖欠的电信费用4,923.80元、违约金4,329.10元,并由杨S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

杨S辩称,未在电信帐务中心所诉的登记地址中申请过电话,系他人使用其身份证号码和名字申请的电话,且长时间没有收到电信帐务中心的催款通知。综上,杨S未申请并使用过电信帐务中心所诉的电话号码,不同意电信帐务中心的诉讼请求。杨S确认涉诉电话在办理登记时期其身份证原件没有丢失且没有出借过。

杨S对自己的身份证原件有保管义务,在无遗失、无出借情况下,杨S未提交证据证明涉诉电话的申请人系持虚假身份证办理的电信业务。确认申请人持本人及被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以被代理人名义办理电信业务,相对人有足够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对双方均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客户登记单中记载的内容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涉诉电话3415XXXX在安装后正常使用直至发生欠费,杨S未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客户登记单》未对双方履行期限作出约定。自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欠费1,193.80元于法有据,予以确认。律师

涉诉电话1800192XXXX使用的e家-199套餐业务自2012年2月起至2013年6月发生欠费,依据《e家客户登记单》欠费发生在有效期内,予以确认。电信帐务中心主张2012年4月起欠费金额224元,对超出套餐基本费的25元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收费合理性,不予认可。确认自2012年2月起至2013年6月欠费金额为3,375元。

审理过程中,电信帐务中心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杨S承担违约金2,000元,于法无悖。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杨S应于十日内给付电信帐务中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电信费欠费4,568.80元;杨S应于十日内给付电信帐务中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逾期付款违约金2,000元。(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8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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