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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烧毁的食品残留作为证据保全

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仓储公司诉称,食品公司因仓储公司仓库发生火灾导致物损提起诉讼,求法院就食品公司位于仓储公司仓库内的货物进行现场保全,现该案件经法院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但食品公司至今仍未就堆放在仓储公司处的货物进行处理。食品公司的行为导致仓储公司仓库被大量占用,造成仓储公司损失。仓储公司多次要求食品公司处理该批货物,食品公司均置之不理,故仓储公司提起诉讼,要求食品公司承担仓库实际使用费66,480元。律师

食品公司辩称,火灾发生后,为减少损失,仓储公司要求食品公司将货物抢救出来,经清理后存放在仓储公司指定的场地。因双方就火灾引起的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引发诉讼。在该诉讼中,为查明事实,食品公司向法院申请保全,法院对存放在系争场地内的货物一并进行了保全;在此情况下,双方均不能对货物自行进行处理。

后经评估,该部分货物的价值得到了确认。根据生效判决,认定仓储公司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过错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且现存放的货物已经没有利用价值,故所有货物已经灭失,应当由仓储公司自行处理该部分存放货物,食品公司不应当承担占用费用。律师

抢救出来的商品处理事宜征求过本案原、食品公司及上海飞机制造有限公司的意见。本案食品公司明确表示同意在评估公司清点完毕后对该部分物品作为无使用价值的垃圾进行处理,授权本案仓储公司以及上海飞机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处理,但不同意承担相关清理费用。火烧腐败食品处理程序复杂,不便处理,因此对失火仓库抢救的货物不予处置。

虽然双方曾经签订过仓库租赁合同,但该仓库引发火灾导致毁损后,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终止;本案系争场地系原、食品公司为抢救受损货物,而由仓储公司提供并予以保管,但双方并未就相关费用重新进行约定,故本案双方在该特定情形下产生了无偿的保管合同关系。律师

此外,在因火灾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食品公司的申请对系争存放货物的场地予以了证据保全,双方在此情况下均不能对此货物予以擅自处分,故不存在食品公司擅自占用场地的事实。综上,仓储公司要求食品公司承担该案件审理期间的实际使用费于法无据。上海律师

上述存放在仓储公司处的货物在案件终审产生法律效力后,确无继续保管的必要,应当予以及时清理,然根据生效判决认定,该部分货物已丧失商业价值,其评估价值亦纳入财产损害赔偿总额,且食品公司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明确表示同意由仓储公司予以处置,故仓储公司在此情况下完全有权自行予以处置;现其不积极行使对该部分货物的处置权,转而向食品公司主张实际使用费,显然没有法律依据;如因此造成损失,其后果亦应当自行承担。(2010)徐民二(商)初字第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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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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