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帮人保管红木家具,擅自卖掉需赔偿

李某某将红木方桌1张、红木椅子2把交由蒋某某保管。后李某某诉诸法院,要求蒋某某归还,法院判决支持李某某该诉请。但该案在执行中,蒋某某表示红木家具已经变卖,且这些红木家具最多价值5万元。为此,李某某诉至原审法院,要求蒋某某赔偿5万元。律师

家具确实由蒋某某出售并得款4,300元,因在执行返还家具的案件中,蒋某某曾表示愿意补偿5,000元,但在未看清楚的情况下就签字了,故执行笔录记录的5万元是错误的。李某某应该提供就系争家具的来源、价值,同时应支付两个月的存放费500元。蒋某某愿意赔偿李某某5,000元,蒋某某应支付李某某家具存放费500元。

蒋某某擅自将替李某某保管的物品变卖,侵犯了李某某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赔偿。至于系争的红木家具价值,因已由蒋某某单方变卖,故法院根据蒋某某在执行笔录中的陈述,确定价格为5万元。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某某5万元。律师

李某某称:蒋某某将家具出卖了,如果上诉人不愿意赔偿钱款,就应返还原物。

执行笔录上明确记载着上诉人“我认为上述物品我最多赔偿申请人5万元”的陈述,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家具存放费500元,并未提出反诉请求且李某某对此持有异议,故本案不作处理。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某某于十日内,赔偿李某某5万元。(2011)宝民一(民)初字第4841号(2011)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829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