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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老母亲告儿子要求返还代为取款的钱

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系母子关系。自户名为G的上海银行及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取款44笔,取款凭证由K代G签字,金额共计682,321元。G认可其中192,000元系G授权K提取,钱款已交由G处置。律师

G诉称,K乘G住院修养期间,擅自将G所住西南间分隔墙拆除,缩小该房间面积,将G孙子所住西中间房分隔墙拆除并入K西北间内,同时将属于G所有的程十发、乔木所送两幅国画和政府颁发给G与丈夫的纪念性质物件等不当占为己有。G到银行核查其银行储蓄存款后发现,K利用G对其信任,趁保管G银行存折之机,擅自提取G名下存款490,321元。现请求判令K返还。

K辩称G本人年事已高,双方常年共同居住,G日常生活均由K照顾料理。G系高龄老人,经常嘱咐K去银行办理取款、转款、存款业务,均系正常的日常生活行为,符合一般生活常理。G的银行卡一直由G自行保管,自己只是应G要求代为取款,所取款项均交给G,K从未动用,不应该由K承担返还责任。如果G所述事实成立,K侵占49万元巨款,该情形已不属民事案件处理范畴。

G为证明其银行卡由K保管,申请证人刘某丁、刘某己出庭作证。证人刘某丁系G之女、K之姐,G曾向证人说过,其工资卡由K保管,多次索要K不肯归还,春节听G说K将工资卡还给她了,只剩2.8万元。证人刘某己系G之子、K之兄,证人陈述曾听G说其工资卡由K保管,K将G的工资卡交给自己,尚余钱款2.7万余元,自己即交给G。G曾分过款项,每个子女分得2万,自己分得4万。K认为证人证言均非亲眼所见,系听G陈述,属传来证据,其内容即为G本人陈述,没有证明力。律师

K为证明G银行卡、身份证均由G本人保管,提供由公证书。调查笔录中,张某某陈述:“我到G家做保姆,平时看到G各种证件、现金、存折等放在她床头的抽屉里,是她本人保管。听G经常说,几个子女中K最老实,所以才把他留在身边,平时都是G叫K去银行取款,K取完后就把钱和存折等全部交给G,她叫他拿多少他就拿多少,她平时怎么花钱K从来都不敢过问。我的工资也是G自己给我的。”张某某系钟点工。

基于双方系母子关系,母亲委托子女代为取款符合一般生活惯例,双方对该委托及相关钱款的交付以口头形式进行、未形成书面凭据亦属自然,G自认曾委托K代为取款,证明K取得G银行卡并代为取款系得到G授权,如K存在侵占钱款的行为,G在长达近十年的期间内从未提出异议,显然不合常理,G应对K侵占钱款的主张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律师

现G仅凭自己推算,自银行取款记录中扣除自己能够记忆的委托取款部分,而其提供的证人证言均系传来证据,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故这些证据均不足以证明G的主张依照《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G全部诉讼请求。(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8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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