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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金代管凭证获红利,保管人应支付

保管合同纠纷一案,饲料添加剂厂因资金周转困难向A借款156,2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该公司将所载金额分别为21,400元和134,800元(总计156,200元)、户名为饲料添加剂厂的上海银行股金代保管凭证交于A,并出具借条,明确其向A借款156,200元,将上述两张股金代保管凭证抵押给A,到期不能偿还,股权归A所有。律师

双方签订了“股金代保管凭证”代保管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标题所述“股金代保管凭证”系饲料添加剂厂有上海银行股金代保管凭证(金额为156,200元);因A暂时无法受让上述“股金代保管凭证”,饲料添加剂厂愿意代替A接受并保管上述“股金代保管凭证”;“股金代保管凭证”的最终所有权属A所有,饲料添加剂厂未经A同意无权擅自处分上述“股金代保管凭证”;A同意将上述“股金代保管凭证”所获得的股利或分红的20%部分归饲料添加剂厂所有,剩余80%部分归A所有;如果上海银行股份今后可以上市交易,上述“股金代保管凭证”转化为股份后,A有权要求饲料添加剂厂将股份卖出,其所得的钱款中80%归A所有,20%归饲料添加剂厂所有。

根据上海银行股权证的记载,饲料添加剂厂为上海银行股东,持有普通股156,200股,每股面值1元。根据上海银行股东大会决议,对于登记在册的股东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转增比例为每1股转增0.46股,股权转增股本后持股数为228,052股,2010年度的红利金额为29,646.76元,红利金额为27,366.24元,上述红利均未领取。律师

饲料添加剂厂向A出具书面说明,称其借A156,200元,因无力偿还,该两张股金代保管凭证归A所有。A诉称,两张股权代保管凭证系法人股,A个人无法持有。为此,双方签订了“股金代保管凭证”代保管协议,约定由饲料添加剂厂为A代为保管上述两张股金代保管凭证,所有权归A。后饲料添加剂厂经营期限到期,被吊销营业执照,早已失去了保管资格。要求判令饲料添加剂厂向A支付未领取红利款的80%计45,610.4元。

尽管双方签订的“股金代保管凭证”代保管协议中约定该股权的最终所有权归A,股权为法人股,A目前并非该法人股的所有人,其仅能依据该代保管协议取得约定的红利金额;饲料添加剂厂在具备分红条件的情况下不领取红利,且其在经营期限到期后不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直至营业执照被吊销而丧生企业经营资格,违反了“股金代保管凭证”代保管协议的约定,导致A权利受损,故A向其主张债权并无不当。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饲料添加剂厂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A款项45,610.4元。(2013)徐民二(商)初字第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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