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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木家具无偿寄放亲戚家,取回遭拒绝

因保管合同纠纷一案,Z系夫妻关系,与C系叔父、叔母关系。C向他人购买了旧的红木家具,C将其中的2张红木床、2张红木橱从C家运至崇明寄放于Z家中。期间,C先行取回了寄放的2张红木橱。C在取回2张红木床时,遭到Z的阻挠,C即报警。双方纠纷经当地派出所协调未成,C遂诉至,请求判令Z返还其寄放的2张红木床。律师

Z明确不予返还的辩解理由是:1、2张红木床已寄放5年,要求支付保管费;2、挖走2棵榉树尚未支付对价;3、C在其土地上建房并使用其房屋,要求拆除房屋并支付房租;4、C打伤Z,要求支付致伤费用。C辩原寄放其家中的红木床,后由其用自家的两颗榉树换得,现榉树已移植到C辩家中,故其无需返还该红木床。

C辩称:榉树是祖上遗留下来的财产,C辩也有份,但因其当时代C辩归还了2万元的债务,故Z明对榉树的份额就归其所有,后Z明与其一同将榉树移栽至其家中院子旁边。律师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2张红木床是否属于寄存物存有争议,而当事人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保管合同,但综合C提供的证据、双方的诉辩意见,对于2张红木床系C寄放于Z家中的事实,予以采信,因双方没有任何的书面约定,故双方之间的寄放行为属无偿的保管合同关系。

Z辩解双方已对寄放的2张红木床系买卖交付,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Z辩解返还红木床需C支付保管费,因无合同约定,故不予采信。Z辩解要求C返还榉树、拆除房屋支付房租、赔偿致伤相关费用,因侵权纠纷、继承纠纷、租赁纠纷和本案保管合同纠纷系不同的法律关系,故本案不作处理,Z如有证据可以通过另行诉讼或其它途径予以解决。律师

C辩将本案红木床寄放于Z明家中,双方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因双方未就保管费约定,故该保管是无偿的。因双方未就保管期限明确约定,C辩作为红木床的寄存人,可随时向作为保管人的上诉人主张领取红木床。现Z明认为红木床系其用榉树与C辩换得,因C辩予以否认且Z未能举证证明,故难以采信。Z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合同法》第八条、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Z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保管物红木床2张返还C。(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6240号(2016)沪02民终1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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