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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寄存在停车场,丢失能否索赔

车主将车辆停放在营业性的停车场、住宅小区停车场、酒店停车场等地方,如果车辆在停车过程中遗失或者损坏的,应该由停车场赔付车辆损失还是车主自行承担责任,常会引发争议。车主认为车辆停在停车场并且支付了停车费,和停车场构成了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停车场应该对车辆安全负责;而停车场认为车主借用了部分停车场停放车辆,当事人之间成立场地租赁合同关系,停车场不需要为车主的车辆负责,没有保管的义务。车主应当自行承担车辆损失。律师

如果当事人之间为车辆保管合同的,停车场没有尽到车辆照管义务导致丢失的,停车场应做出赔偿,如果双方之间是场地租赁合同关系的,停车场的义务是保障场地安全。停车场发放的停车卡,收款收据或者停车场告知上看停车场是否有保管车辆的义务。一般来说如果表明仅提供车辆停放服务,不负责保管车辆的,都认为是场地借用关系。车主付费的目的在于租用车位,不能认定为成立保管合同。如果是免费停车的,那么更加不能达成保管合同,没有支付任何的对价,无法要求管理活动不存在缺陷。

是否构成保管主要看车辆是否交停车场占有,有一个基准是车辆钥匙是否交停车场,没有交付的,都会被认为是场地租赁。如果车主不具有交付车辆的意思,停车场也没有领取车辆的意思,车主停放车辆的行为不构成保管意义上的交付。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只有交付保管物才能成立。律师

交付车辆,除了上文中提到的将车辆钥匙交付给管理人,还有就是将车辆停放在管理人指定的位置,停车场也可以通过保管车辆钥匙、发放停车牌等方式对车辆经许管理。只要车主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车辆能为停车场有效监控,管理的,就可以认定车辆交付,当事人之间的保管合同成立。

前文提到停车场主要有两类,一是商业性停车场或者酒店、超市、购物场所的配套停车场,这类停车场对公众开放,属于公共场合,车主将车辆存放在商业性停车场,停车场对查理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车辆损失的,停车场对次承担赔偿义务。如果停车场管理人采取了和其能力匹配的措施保障安全,车辆仍被损坏/偷窃的,是没有责任的。比如说停车场设置监控设备。特别多见的是车辆后视镜被盗,很多车辆整车被盗可能性较小,但后视镜在停车场被盗不在少数。这种情况下,如果是场地租赁合同的,停车场不负有赔偿责任。律师

在上海能构成车辆保管合同的案件非常少,十之没有一二,车辆或者车辆的配件被盗,基本都需要车主通过保险理赔(如果投保有盗抢险)或者自担损失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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