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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的聚乙烯被法院查封,货主索赔

保管合同纠纷一案,辽宁公司与出口贸易公司签订委托代理进口协议1份,约定出口贸易公司委托辽宁公司代理进口LDP出口贸易聚乙烯240吨,上海港交货,辽宁公司按进口发票金额向出口贸易公司收取2%(税前)的代理费,出口贸易公司在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辽宁公司支付20%银行开证保证金,出口贸易公司保证在货物清关后一个月内将剩余货款、代理手续费及辽宁公司垫付的其他各项费用全部付给辽宁公司等。之后,辽宁公司将货物代理进口。出口贸易公司支付辽宁公司保证金48万元、开证费3,674.03元、承兑费2,390.22元、付汇金额2,230,641.672元、代理费44,612.83344元辽宁公司向报关行发出产品出库通知单,供方单位辽宁公司,需方单位出口贸易公司,控货单位报关行,品名LDP出口贸易,牌号2426K,提货数量238吨。律师

出口贸易公司江苏贸易公司与报关行向出口贸易公司出具提货单,收货单位出口贸易公司,货物中包括涉讼货物LDP出口贸易副牌2000件、50吨,另注明:将以上货物的货权转让给出口贸易公司。次日,出口贸易公司支付出口贸易公司货款250万元。报关行向出口贸易公司开具入库单1份,入库单载明的货物中包括本案系争货物。

出口贸易公司诉称: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购买300吨聚乙烯,并支付货款250万元,所购聚乙烯产品全部存放在报关行处。其中,规格型号为LDP出口贸易副牌(2426K)50吨,出口贸易公司未提走。该产品系出口贸易公司向辽宁公司购买,出口贸易公司向出口贸易公司出具提货单,报关行向出口贸易公司作出库存确认。货物在中国航空工业供销有限公司起诉报关行案中被法院查封,报关行无法交付。出口贸易公司对涉讼货物享有所有权,故要求报关行返还规格型号为LDP出口贸易副牌(2426K)聚乙烯50吨。律师

以进出口公司/出口贸易公司为甲方、报关行为乙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进口货物物流操作事宣,双方签订物流代理协议书1份,约定乙方提供甲方上海港及华东地区进口货物的报关、报检、码头操作、分拨、运输、仓储、运费结算及咨询等物流服务,乙方凭盖有甲方提货专用章的提货通知单,执行甲方的要求发运货物并确保放货数量的准确,乙方承担由于货物在仓储期间的因乙方责任造成损坏、灭失所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等。

本案涉讼货物被法院查封,报关行拒绝出口贸易公司提取涉讼货物。

辽宁公司与出口贸易公司签订涉讼货物委托代理进口协议后,出口贸易公司支付了相应款项,辽宁公司向报关行开具了需方单位为出口贸易公司产品出库通知单,涉讼货物的所有权已转移至出口贸易公司。出口贸易公司又将涉讼货物转卖给出口贸易公司,出口贸易公司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出口贸易公司向出口贸易公司开具了货物提货单,出口贸易公司取得了涉讼货物的所有权。现涉讼货物存放于富联路1369号仓库。双方签有仓储合同,出口贸易公司将货物存放在报关行处,出口贸易公司付清仓储费后即可提取仓储物。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报关行向出口贸易公司交付存放于富联路某仓库内LDP出口贸易2426K聚乙烯50吨,于10日内履行。(2011)虹民二(商)初字第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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