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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网店,销售提升盈利却不济

工贸公司和谢先生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合作期间,谢先生管理运营天猫店铺。协议约定:工贸公司注册有天猫电商平台(卖家用户),谢先生系电商平台的专业技术及运营人员,双方合作经营店铺。工贸公司提供货源及天猫电商平台,谢先生负责店铺的技术支持、具体管理、人员招聘、运营、推广等工作。采用各种各样的推广方式通过天猫电商平台对外销售货物。谢先生从未与工贸公司进行过任何协商就与天猫平台管理方合作、采用了多种“烧钱”的促销手段,其最终的结果是销售越多,所产生的推广费用、工贸公司就亏损越多。律师

在工贸公司逐步加大亏损的过程中,谢先生要求工贸公司支付销售分成。工贸公司认为谢先生故意利用电商销售中的促销手段,增大运营推广费用,侵害工贸公司的合法权益。谢先生故意恶意制造的电商平台费用,加上正常的其他诸如税金、快递费用等,致使工贸公司不仅没有盈利,反而造成高额的直接损失。工贸公司开办电商平台进行经营的目的是为了盈利,现在已经违背了这一目的,已经严重背离双方签署《合作协议》共赢目的,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律师

谢先生称工贸公司单方修改了店铺的账户与密码,导致谢先生无法正常运营天猫商铺,工贸公司单方解除合同违反了合作协议的约定。谢先生没有给工贸公司造成任何损失,销售费用等都是经营过程中的正常开支。

谢先生负责店铺的技术支持、具体管理、人员招聘、运营、推广等工作。经营期间发生的支出先由工贸公司垫付,然后再按照协议约定按月结算,对于不能按协议结算的费用,由工贸公司负担。合作伊始,怀沪家居专营店收入平平,店铺行业排名第15名,经过谢先生的努力经营和用心维护,店铺业务量不断上涨,销售额远远超过了协议约定的销售目标,年底店铺的行业排名跃居第3名,之后基本维持在行业排名前三的水平。通过谢先生的管理,大大提高了店铺的营利。工贸公司拖欠净利润不付,并擅自解约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谢先生的利益。律师

工贸公司辩称,合作协议是谢先生拿到工贸公司办公室签订的,内容不是工贸公司起草的。目前家居专营店没有净利润。谢先生一直知道家居专营店的店铺账户密码,因谢先生原因导致产品被天猫下架,且一直存在虚假刷单、虚假增加销售费用等行为,这些行为导致工贸公司损失惨重,工贸公司为了止损,解除了合作协议,但并非违约行为。

工贸公司、谢先生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条款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拘束力。从合同内容及履行情况来看,《合作协议》系谢先生为工贸公司提供相关网络店铺运营服务,合同性质为服务合同。律师

谢先生表示同意解除《合作协议》,双方实际上也已停止履行,双方解除《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净利润”,应认定为谢先生提供服务后可取得的报酬,谢先生为工贸公司提供了天猫电商平台运营服务,其有权取得报酬。需要说明的是双方并未在《合作协议》中对因推广店铺而“虚假刷单”产生的销售额是否计入店铺销售总额作出相应约定,如“虚假刷单”产生的销售额被计入店铺销售总额,工贸公司在未有实际销售货物的情况下向谢先生支付服务报酬,则对工贸公司明显不公平,违背了合同法确立的公平原则,故应对谢先生应得服务报酬酌情扣减。工贸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事出有因,并非无故终止履行合同,故对谢先生要求工贸公司支付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主张不予支持。(2019)沪0120民初16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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