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收货还得看仔细,谈货物验收条款

沈律师在这篇文章中的“看仔细”是广义和通俗的说法,不仅仅凭肉眼看,还有指以各种手段进行的检验/化验。律师

不少合同对货物本身、违约责任、交货期限等都约定的很明确,但唯独疏忽了检验条款,实际上货物质量标准的约定和检验标准的约定同样重要,特别是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当然本文不讨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质量检验,就普通的国内贸易检验问题探讨。为了保证合同标的物的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必须进行产品的验收。收货人可以是买受人,也可以是买受人指定的收货人,受到货物后不仅要检验,还要积极通知出卖人货物的质量问题,并且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索赔。

买卖合同的检验条款一般括检验地点、检验时间、检验主体、检验费用的承担、检验的方法等内容。

检验地点: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处,检验标的物的地点应该是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标的物地点;律师

检验时间:通常是标的物的交付时间,但双方根据需要也可以约定标的物运出卖方营业地时、装运时、卸载时或到达买方营业地时为检验时间;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合同约定或者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检验,延迟检验的,责任由买受到人承担。一般来说对于货物短缺,和货物的表面瑕疵,即不通过特殊仪器就能用肉眼分辨的瑕疵,比如货物破损、断裂、发臭、霉变、结块、有杂质,需要合理的时间比较短,如果是隐蔽瑕疵的,检验时间可以较长。甚至有些瑕疵须经在使用标的物过程中才能发现,则买受人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就相应较长。

检验主体:国内贸易多见的是由收获方检验,收货方认为质量有问题的,交付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国际贸易重多约定政府商检机构、双方共同认可的民间检验机构;律师

检验费用:费用的承担通行的做法是标的物经检验合格,由买受人承担,反之由出卖人承担并负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一些特殊的货物,比如药品,医疗器械,医疗试剂,配方食品,其检验还要约定由出卖人提供检验所必需的技术资料。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