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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代垫学员受伤赔偿款,追偿肇事车

原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公司诉被告徐Z追偿权纠纷一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公司诉称,原告职工顾某某驾驶车牌为“沪D某”教练车在明中路、场西路路口与被告驾驶的车牌为“沪A2某”的车辆相撞,造成“沪D某”教练车上三名学员受伤。

其中,受伤学员孙某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将双方诉至松江区人民法院。经法院以(2011)松民一(民)初字第2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共应赔偿案外人孙某某315343.20元,原告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经中院判决维持原判。律师

因被告未按判决履行付款义务,案外人孙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3年9月13日被松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划款140,302.20元。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付被告应当承担的份额。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被告承担的赔偿款140,302.20元。

被告徐Z未答辩应诉。

判决书主文第二至六条为:被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公司赔偿原告孙某某医疗费85,331.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40元、鉴定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390,124.54元、护理费5,690元、营养费4,200元、误工费135,000元及交通费500元,共计624,686.40元的50%,计312,343.20元;

被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公司赔偿原告孙某某律师费3,000元;上述三项合计315,343.20元,扣除被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公司已付的113,262.20元,余款202,081元由其于十日内偿付;律师

被告徐Z赔偿原告孙某某医疗费85,331.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40元。鉴定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390,124.54元、护理费5,690元、营养费4,200元、误工费135,000元及交通费500元,共计624,686.40元的50%,计312,343.20元;

被告徐Z赔偿原告孙某某律师代理费3,000元;上述五两项合计315,343.20元,由被告徐Z于十日内偿付;

被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公司与被告徐Z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受理费,由被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公司负担2,166元、徐Z负担3,015元。被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公司自动履行上述判决。被告徐Z未按判决履行赔偿义务。

该案经孙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徐Z共应支付赔偿款、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共计340,302.20元。执行过程中徐Z投保的保险公司向法院付款200,000元,由法院直接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公司扣划140,302.20元。律师

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一方人数为2人以上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双方对案外人孙某某交通事故赔偿互负连带清偿责任。现原告代被告偿还了部分赔偿款,已由执行完毕的事实予以证明,原告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代为偿付的140,302.20元,与法不悖,应予支持。律师

依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Z于十日内返还原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公司钱款140,302.20元。(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1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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