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企业资金借用合同无效,起诉赔偿担保费不予支持

投资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与甲公司签订《资金借用协议》,约定同意暂借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由甲公司借款1,7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5月7日至2013年5月15日,并约定投资公司在2013年5月15日前还款的可免收期内利息。律师

协议签订后,2013年5月7日,甲公司分两次向投资公司账户内转入借款共计1,700万元。但投资公司未如期归还借款。经多次催讨,广告公司同意代付1,700万元并出具支票,后该支票因存款不足被退票。

2013年9月30日,甲公司与投资公司共同签署《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支票一张,支票号码为X,出票行为某银行,该支票作为中导投资公司2013年5月7日借款的本金还款”。

后这张付款单位为投资公司中岛广告公司、金额为1,70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1月23日、收款人为甲公司、用途为还款的某银行上海分行支票由于存款不足被退票。律师

甲公司起诉要求:1、两公司共同支付甲公司借款本金1,700万元;2、投资公司支付甲公司上述款项自2013年5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3、两公司支付诉讼费、保全费和保全担保费用85,000元。甲公司提供发票一张,证明为本案诉讼向上海银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了担保费85,000元。

投资公司称愿意归还借款本金1,700万元;甲公司主张的利息因双方无约定,故不认可;诉讼费、保全费由法院认定,至于保全担保费用不属于诉讼费用,故不同意支付。

广告公司辩称,对甲公司诉请均不予认可。广告公司与甲公司之间无债权债务关系,并未直接向甲公司签发支票,本案也不属于债的加入,故不同意甲公司诉请。律师

法院认为,甲公司与投资公司之间构成企业借贷关系,但其签署的《资金借用协议》因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当属无效合同。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投资公司应当向甲公司返还依据借款协议所取得的钱款1,700万元。

但甲公司向投资公司中导广告公司主张要求其共同归还借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于甲公司要求投资公司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律师

其次,甲公司在企业之间借贷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依然在《资金借用协议》上盖章,其行为本身存在过错,故现其诉请要求投资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况且财产保全费用并非诉讼的必要支出费用,故甲公司对该部分费用应自行承担。(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496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