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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借款债权,支持企业间催告还款后利息损失

T投资发展公司诉Y贸易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Y贸易公司通过参加拍卖以竞买的方式购买房产,因资金短缺,多次向T投资发展公司借款用于支付拍卖款,借款金额共计5470万元,经T投资发展公司多次催讨,Y贸易公司未归还借款。律师

T投资发展公司通过网银转帐方式向Y贸易公司汇款3000万元,网银转帐业务回单摘要栏内记载为往来款;以贷记方式向Y贸易公司汇款1900万元,贷记凭证上记载的用途为投资款;T投资发展公司通过电子银行转账方式先后付款160万元和70万元,电子银行转账凭证上摘要栏内均记载为投资款;T投资发展公司通过网上银行同城转账方式付款340万元,北京银行客户回单上记载的用途为投资款。

Y贸易公司向置业集团借款1300万元,这笔债权由置业集团和T投资发展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让与了T投资发展公司,并依法通知了Y贸易公司。但Y贸易公司收到通知后未向T投资发展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律师

T投资发展公司请求判令Y贸易公司:1、归还借款6770万元;2、支付利息损失7,668,700.50元(暂计至2014年5月1日,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Y贸易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Y贸易公司则承认T投资发展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Y贸易公司确认向T投资发展公司和置业集团借款之本金,其中置业集团对Y贸易公司享有的借款债权已通知Y贸易公司转让给了T投资发展公司,Y贸易公司理应向T投资发展公司承担归还系争借款本金之责;另外,对系争借款并未约定归还日期和利息,Y贸易公司承担系争借款经催告后的利息损失是公平合理的,对T投资发展公司主张的之外的利息损失,不能支持。律师

判决如下:Y贸易公司归还T投资发展公司借款6770万元;支付T投资发展公司以130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4月4日起和以547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4月17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清偿日止的利息损失。(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1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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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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