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汽车修理公司向纺织制品厂借款3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还款到期日,汽车修理公司出具了一张360,000元的空头支票,一再承诺钱很快就到账,到账后第一时间通知纺织制品厂,但一直没有钱进账。
借条,内容为:“今借纺织制品厂叁拾陆万元整(期限为壹拾肆天)。”借条落款处有汽车修理公司印章以及其法定代表人韦某的签名。律师
纺织制品厂多次催要未果,起诉要求:1、判令汽车修理公司偿还纺织制品厂借款360,000元;2、判令汽车修理公司支付纺织制品厂借款利息(以360,000元为本金,自应当还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纺织制品厂将汽车修理公司交付的出票日期为2012年8月23日、号码为某金额为360,000元支票原件交由法院留存。
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虽然为企业间的借贷,但纺织制品厂并非以营利为目的,属于企业间的临时拆借,应当认定为有效。律师
故汽车修理公司应当按约归还借款,由此引起纠纷责任在汽车修理公司,汽车修理公司除应向纺织制品厂归还借款本金360,000元,还应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2014)杨民二(商)初字第5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