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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法定代表人代表两家公司签订协议,借贷是否真实

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机电设备公司作为出借人与作为借款人的实业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实业公司向机电设备公司借款100万元;该借款分期支付;实业公司在收到款项后六个月内归还;该借款为无息借款。

该份协议机电设备公司一栏由机电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王Y盖章,实业公司一栏亦由当时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Y盖章。律师

机电设备公司支付实业公司33万元,同年2月26日支付10万元,2月27日支付10万元,4月24日支付40万元,陆续向实业公司付款共计93万元。

现还款期限已过,要求实业公司向机电设备公司归还借款93万元。提供借款协议证明签订借款协议的事实;付款凭证2份,证明机电设备公司向实业公司付款93万元。工商材料1组,证明实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与机电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王Y。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2年10月进行了变更。

实业公司辩称不知道借款协议的存在,协议中实业公司的印章系伪造。提出的各笔款项是货款往来,系设备产品的采购款,不是借款,实业公司开具了对应的增值税发票,但由于财务账册均在王Y处,实业公司现无法举证。双方是关联公司,股东之间有矛盾纠纷。基于股东之间的纠纷向实业公司提出恶意诉讼,所述事实理由虚假。律师

在对机电设备公司提供的证据,实业公司经质证后认为,证据1中实业公司印章虚假,真实性不认可。证据2真实性认可。关于证据3,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在2012年9月份作出,2012年10月17日完成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机电设备公司说法不符合事实。对于机电设备公司说因实业公司资金压力借款的事实不认可。

实业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8日,登记的公司股东为邓W、王Y、王Z。2012年10月17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王Y变更为邓W。

诉讼中,实业公司申请对涉案借款协议中实业公司之所留印鉴进行鉴定,但迟迟未缴纳鉴定费用,鉴定机构退回鉴定委托。

依据实业公司的申请,向实业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申报抵扣的调查令,但实业公司口头以不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具体线索、税务机关未接受调查为由,未提供调查结果。律师

机电设备公司与实业公司之间是否形成了真实的民事借贷法律关系。

从涉案协议看,借款人、出借人一栏分别盖有双方公章。协议经办人同为一自然人王Y,但王Y当时分别担任机电设备公司与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分别对外行使公司意志。现没有证据显示王Y在担任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之时就争议款项有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

若干份付款凭证反映的是实业公司收到机电设备公司款项93万元的事实,虽然实业公司对此抗辩系货款,但未提交对应证据。争议的借款协议与付款凭证予以结合,可以认定机电设备公司与实业公司之间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基于企业借贷不受法律保护,实业公司取得的款项应返还机电设备公司。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判决如下:实业公司归还机电设备公司借款93万元。(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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