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海绵包装制品公司和日用品公司原负责人金某联系,金某称日用品公司经营困难,向海绵包装制品公司暂借100,000元应急,由金某承担担保责任,并承诺10日内还清。律师
海绵包装制品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借给100,000元。日用品公司出具《借款说明》一份。约定的借款期限到后,日用品公司和金某都没有还款。
经过催讨,日用品公司出具金额为100,000元的支票,作为还款保证,但也未能兑现。金某在《借款说明》复印件上签字,承诺于2014年1月15日之前结清借款,也未能履行。
因催款未着,海绵包装制品公司要求日用品公司归还借款100,000元,金某在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从催收之日到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后海绵包装制品公司自愿放弃利息请求。律师
双方之间存在企业借贷关系。该贷款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的金融法规,应认定该借贷行为无效。日用品公司取得的借款,应予返还,偿还借款100,000元。被告金某明知上述借款事实,自愿为日用品公司借款100,000元债务作担保,其作为担保人存在过错,故应对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13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