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水利建筑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织绒公司法定代表人系朋友关系,因织绒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向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借款1,200,000元。律师
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年利率20%,由案外人上海某代水利建筑工程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织绒公司支付。织绒公司出具借条1份予以确认。
经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多次催讨,织绒公司至今未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水利建筑工程公司要求归还借款1,200,00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200,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8月15日起算至判决生效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后愿放弃第二项关于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双方存在借款关系,但该借贷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的金融法规,应认定该借贷行为无效,对此,双方均有过错。基于该无效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织绒公司向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律师
本案中,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委托案外人通过转账的方式向织绒公司交付了借款,故水利建筑工程公司要求织绒公司归还欠款1,200,000元于法有据。水利建筑工程公司自愿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归还借款1,200,000元。(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18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