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实业公司诉进出口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进出口公司因经营资金周转困难向L实业公司借款12万元,并书面承诺收款后两周内予以全额还清。进出口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内容为:“我司向L实业公司借款壹拾贰万元整,现承诺我司在收到借款之日起两周内将所借款项全部还清。”律师
实业公司向进出口公司的银行账户汇入12万元。进出口公司收款后没有归还借款。2013年6月19日,2013年6月20日,2014年3月25日,L实业公司发出催款通知,但该催款通知因迁移新址不明被退回。上述借款,进出口公司迄今未还。
L实业公司多次向进出口公司催讨,但皆无果,起诉要求偿还借款12万元。并且提供了催款通知、国内挂号信函收据,证明发出了催款通知,但该催款通知因迁移新址不明被退回。律师
法院认为L实业公司提供的汇款凭据能够反映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的存在,鉴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行为属企业之间拆借资金,该行为违反了我国金融法规,属无效民事行为,进出口公司应向L实业公司返还借款本金,故对L实业公司要求进出口公司返还借款12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14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