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织服饰公司诉服饰制衣厂企业借贷纠纷一案,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服饰制衣厂因经济困难陆续向针织服饰公司借款,同时,针织服饰公司又应服饰制衣厂要求陆续为服饰制衣厂垫付电费等费用。律师
双方经结算,截止2013年12月30日,服饰制衣厂共结欠针织服饰公司借款280万元。
2013年12月30日,双方签订设备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服饰制衣厂结欠针织服饰公司借款280万元,将设备抵押给针织服饰公司等。
事后,服饰制衣厂未能归还针织服饰公司借款,要求判令服饰制衣厂立即归还针织服饰公司借款280万元。服饰制衣厂对针织服饰公司主张的诉讼请求无异议。
法院判决认为借款双方息企业,无金融资质,双方之间的借款行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服饰制衣厂长期拖欠针织服饰公司借款,侵犯了针织服饰公司的合法权益,理应立即返还。律师
根据《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判决:服饰制衣厂应于十日内返还针织服饰公司借款280万元。(2014)青民二(商)初字第5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