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经济合作社与投资公司、施有毅企业借贷纠纷一案,2014年4月22日投资公司因经营资金短缺向某村经济合作社借款100万元,约定同年6月30日归还。村经济合作社按约交付了借款,但投资公司到期未还款并要求延期一个月还款,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提供个人担保。律师
借款到期后仍没有归还,村经济合作社起诉要求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担保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且提供了双方签订的融资协议书,贷记凭证证明通过农商行账户向投资公司农商行账户转入借款100万元,担保人出具的承诺书,证明要求延期还款,且对投资公司借款提供个人担保。
法院判决认为投资公司向某村经济合作社借款100万元及借款实际收到的事实清楚,该借款关系属于企业间借贷,借款人应当予以返还。
企业借贷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了个人担保,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其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判决投资公司归还借款100万,10日内付清,担保人对投资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其他请求不支持。
沈洁律师分析:本案件的主审法官认为企业间借贷关系无效,故而整个合同无效,主合同为借款合同,从合同为担保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根据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返还本金。由于担保无效,担保人、债务人、债权人各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故而担保人对债务承担三分之一连带赔偿责任。律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17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