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公司诉实业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实业公司因资金问题,向工贸公司借款5万元。后因实业公司欠案外人机械公司的款项,故向工贸公司借款用于归还欠款,工贸公司代实业公司向机械公司还款84,323.72元。故而实业公司共结欠工贸公司134,323.72元。律师
实业公司一直拖欠不还,工贸公司催款时实业公司在询证函上盖章确认结欠本金134,323.72元。持有银行贷记凭证、借款协议表明出借五万元和代为还款84,323.72元的事实。
工贸公司要求实业公司归还借款134,323.72元;赔偿违约金36,500元。后工贸公司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实业公司偿付工贸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34,323.72元为本金,自某年1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工贸公司的主张有银自行凭证、借款协议、借款收条、企业询证函为证,证明实业公司对结欠工贸公司借款本金134,323.72元的事实无异议。
实业公司拖欠不付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责任并偿付工贸公司相应的逾期利息损失。询证函的次日起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判决归还工贸公司借款134,323.72元;偿付工贸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律师
沈律师分析,在本案中企业之间借贷并没有约定利息,其中一笔是代付货款转为借款,另外一笔借款的金额为五万元,数额较小,本判决认为借贷关系有效,当然有不少观点仍认为企业间借贷,借款合同无效。由于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从工贸公司催收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由于之前没有约定利息,故而以为同期贷款利息为损失标准计算逾期利息。(2014)青民二(商)初字第19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