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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产品无资质,消费者要求退款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P系女子美容院的个体经营者。K在该美容院消费,办理“养生终生卡”享受服务,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后该美容院向K开具服务业统一发票一张,摘要为“养生终生卡”,金额为118,000元,盖有“女子美容SPA馆杨浦店”公章。K取得“女人世界美容美体中心”钻石卡一张。律师

地方税务局杨浦区分局出具统一发票鉴定证明,鉴定上述发票为假发票。女子美容院再向K提供发票两张,项目均为“养生终生卡”,金额分别为50,000元、68,000元,均盖有女子美容院的发票专用章。

K在女子美容院接受美容服务,通过自己名下浦发银行信用卡在该美容院刷卡消费总计130,548元。

K诉称,到P经营的女子美容院体验美容项目,经工作人员劝说,以118,000元办理了一张“养生终生卡”。后经K多方催促,P向K开具发票一张,经鉴定该发票为假发票,K开始对P产生不信任感。

经K了解,P经营中存有多处不合规之处:P为K提供的女性生殖治疗保养项目的产品涉嫌过期,且经有关部门调查,无法认定该产品为消毒产品;P存在超经营范围情形,曾受到查处;P从业人员因无卫生证上岗而受到处罚。K的身体亦因接受保养服务而出现不适。律师

K委托女子美容院另一客户在P处购买女性生殖保养项目所需的药剂“姿御玲珑装”,并交由K。K就该产品是否为消毒产品向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进行咨询,该委经调查,作出答复:女子美容院未索取供应商的资质材料,故无法提供供应商和产品的有关信息;广东市卫生监督所对产品包装标注的委托商生物科技公司地址、以及公司网站公布地址进行多次监督检查,均未查见人员办公,公司电话无人接听,无法与该公司取得联系确认“姿御玲珑装”的产品性质;北京市卫生监督所对产品包装标注的生产企业生物科技公司生产地址进行监督检查,结果该公司已停产关闭,无法与该公司取得联系确认“姿御玲珑装”的实际生产情况。鉴于以上调查结果及产品包装标注的使用方法等内容,尚无法认定“姿御玲珑装”为消毒产品。律师

K认为P有过错,服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现起诉要求解除双方服务合同,由P退还K会员卡费118,000元。因为办理的是终生卡,不同意P按照疗程及消费项目的金额进行抵扣的做法,至多同意根据已接受服务年限与理论上可接受服务年限的比例予以适当扣除。

P辩称,K在P经营的美容院办理的养生卡费为80,000元,另38,000元系K另外购买的女性生殖保养项目的费用,该项目非终身享受的。K自办卡后消费频繁,根据目前存有的消费记录,自2010年10月至2012年1月,按照会员价格计算K消费项目的金额总计高达133,694元,已高于K办理“养生终生卡”的费用。K的医院检查单与本案无关。女子美容院在经营过程中确曾有不规范之处,但都已经受到行政处罚,且已经整改完毕,美容院在网络上享有口碑,且现对销售的美容产品严格把握三证进行查验,故P完全有能力继续为K提供服务,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不同意解除合同,不同意退还会员卡费。律师

K向商行政管理局杨浦分局提出举报,出具告知函:女子美容院未经变更登记,擅自销售美容产品的行为,违反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贰佰元整。根据该美容院营业执照显示,经营范围已增加“化妆品零售”一项。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第一,“养生终生卡”金额的确认;第二,就P存在的不规范经营问题,K可否解除服务合同;第三,服务合同不再继续履行的情况下,P收取的“养生终生卡”费是否应予返还。

关于“养生终生卡”金额的组成,双方基本确认118,000元中的80,000元系会员卡费,38,000元系K另外参加的女性生殖保养项目。只是双方就该保养项目是否系终身项目存有异议。根据P出具的发票上的记载以及按照通常意义上对“终生卡”的概念理解,“养生终生卡”针对的消费项目应当是终身制的,K办理该卡的费用为118,000元。律师

关于本案合同是否解除的问题。涉美容美体合同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质,服务对象需自愿接受服务,提供服务方需亲自履行合同。P虽提出己方已整顿完毕,具有为K提供继续服务的能力,但从目前状况看,双方已丧失彼此信任的合同履行基础,故K要求解除合同,予以准许。

关于合同解除的后果问题。女子美容院在经营过程中,确实存在开具假发票、超越经营范围销售产品、对销售产品进货检查验收不严格等问题,并接受了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这也是导致K以不信任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主要原因,定P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

综合考量K接受服务的时限、P提供服务的情况、P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由P返还K会员卡费50,000元。律师

依照《双方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九十七条、《双方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K与P之间的服务合同,“女人世界美容美体中心”钻石卡作废;P十日内返还K50,000元。(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3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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