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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承诺可以祛斑去疤,欺诈经营要承担惩罚性赔偿

周女士在一年前遭遇了一次车祸,她的头面部受伤,留下了数道疤痕,虽然获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周女士这样一个年轻的女性来说,她更希望用金钱换美丽。在辗转于上海第九人民医院治疗疤痕过程中,周女士获悉自己的皮肤属于敏感性皮肤,易于留下疤痕,且疤痕已经成为结缔组织,较难去除。律师

周女士变得不愿意出门,一日她在家收到信箱中的广告册,该广告册是某家女子美容医院邮寄来的,不知道从何获得了周女士的信息,这家“医院”数次给周女士邮寄广告资料。都是关于美容去疤,祛斑嫩肤的,她们称从国外进口了上千万的设备,采用先营养肌肤,促使肌肤第二次生长,然后进行嫩肤,让老皮肤向蛇蜕壳一样褪去。还购置了光子美容仪器,使用后皮肤光洁如新剥壳的煮鸡蛋。

看了广告后周女士打电话进行预约,对方称要看到周女士本人才能确定嫩肤方案。双方见面后,一名“医生”对周女士进行了检查,最后给周女士“做了一个治疗方案”,称呼能够祛斑,疤痕的程度减轻50%,并且改善肌肤。如果第一个疗程做完后,坚持再做两个疗程,将减轻疤痕90%的程度。周女士考虑到自己在大医院都无法达到美容效果,提出了疑虑,对方又称“大医院不可能向我们一样进口2000多万的设备用于祛斑和去疤。不可能马上跟上国际医疗水平,而我们是由国外设备公司直接支持的,在中国进行试点”。留心的周女士对“医生”的话进行了录音,双方在美容合同上注明,祛斑淡化瘢痕。律师

周女士缴纳1.8万元美容费后,对方对她进行了三次“手术”,随之而来的不是疤痕不见了,而是疤痕周围红肿发炎,个别地方起了疱疹。周女士要求无效退款,并且加倍赔偿。美容院称这位“医生”是新来的,现在已经离职了,他的宣传是个人行为,她们只是美容院,不是医院,不包效果,祛斑和淡化瘢痕是相对的,周女士已经进行了三次手术,如果要退款,按不优惠的计算收费,为10800元,只能退还剩余费用。

沈律师认为美容院混淆美容和美容手术的区别,明知自己没有手术资格,把普通的美容称为手术,把美容师称为医生和老师,把普通的美容仪称为国外资助的先进光子仪器,捏造自己是外国医学会支持的中国美容中心,存在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嫌疑,构成典型的合同欺诈,故而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费用,以及要求美容院承担惩罚性赔偿,即退一赔一。周女士如果无法协商的,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并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应其虚假宣传的行为。如果仍无效的,周女士可以向法院起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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