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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治疗数月,拖欠医疗费引纠纷

原告乙市某人民诉称:被告因病于2012年11月18日至2013年1月4日在原告处住院治疗,共产生医疗费35,983.62元,住院期间已付3,000元,医保统筹支付26,214.72元,尚欠6,768.90元未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付拖欠的医疗费6,768.90元。律师

被告张某辩称:原告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在医疗损害赔偿的案子中双方对医疗费问题已经处理过了。住院收据中虽然显示有欠费的条目,但是此费用是原告的医疗过错造成的,因此这些费用不应当由被告承担。

2012年11月18日,被告因“头痛20余年,伴睡眠打鼾5年余”入住原告处。PE:双下甲肥大,中隔左偏曲,鼻腔内未见明显新生物。辅检:副鼻窦CT示:双侧上颌窦、筛窦慢性炎症,左上颌窦内钙化灶,鼻中隔左偏。入院诊断为慢性鼻窦炎。被告入院后完善术前检查,于2012年11月20日全麻下行双侧PESS术,术后出现左侧眶周肿胀,睁眼不能,术后1日出现左眼视力丧失,眼科会诊考虑左侧动眼神经麻痹,左侧视神经血管性病变,予“甲强龙”冲击治疗,同时予扩张血管营养神经治疗,目前左侧上睑下垂有明显好转,但左眼视力无明显恢复。律师

征求被告及家属同意后,建议出院后门诊继续治疗。被告于2013年1月4日出院。出院诊断为慢性鼻窦炎,左侧动眼神经麻痹,左侧视网膜中央动脉栓塞。被告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35,983.62元,其中统筹支付26,214.72元,被告已预交3,000元,尚欠6,768.90元未付。

被告出院后左眼视力并无恢复,被告认为与原告的手术不当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要求原告给予其经济赔偿387,860元。2013年12月25日,经某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双方同意不通过医学鉴定明确争议的原因和责任的情况下自行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医方于司法确认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赔付患方240,000元;患方放弃其他请求;双方无其他争议。之后,原告按约赔付被告240,000元。律师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被告到原告处求诊,原告将其收治入院,双方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即宣告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原告履行了诊疗义务后,被告有义务支付对应的医疗费用。被告辩称双方的医疗欠费在医疗损害侵权案件中已经处理完毕。

本案系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与医疗损害侵权纠纷系两个法律关系,且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双方在医疗损害侵权的调处过程中并未涉及被告在原告处治疗过程中的医疗欠费问题,故对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于十日内偿付原告乙市某人民医院医疗费6,768.90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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