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居间介绍方隐瞒重大瑕疵,返还居间酬劳

吴某曾经在某产权交易所担任过交易员,他的朋友金某需要收购一家钢材贸易公司,向其打探有没有合适的公司(铺面)可以转让。吴某通过朋友找到了一家钢材公司,该公司在某著名钢材交易市场拥有门面,正合适做钢材交易。经过介绍,双方谈妥了转让价格,吴某向金老板收取了25万元的居间费用。金老板刚刚接手钢材生意一个月,就遇到法院查封商铺,原来该公司有一个诉讼发生,败诉后要向他人支付200多万元的货款,闻得此讯金老板停止支付了后期的股权转让费用,并且要求吴某解释清楚。律师

出让方某金属公司两名股东称吴某是明知自己发生诉讼的,如果不发生诉讼,自己是不会以低价转让公司的,本来想和金老板说清楚,但是中间人吴某极力阻止。出让方的说法得到了交易市场工作人员的认可,金老板要求出让方还款退股,出让方称钱已经拿去还债了,现在无力支付全额,经过谈判,出让方承担160万元股权瑕疵担保的赔偿,至于中介费由金老板自己去追偿。出让方还称其曾经和居间人吴某提到过是否要说明公司正在打官司,吴某称“说了公司就卖不出去了”,于是双方决定隐瞒这项重要信息。

金老板要求中间人返还所有的居间酬劳及利息。吴某在居间过程中没有如实向合同双方报告,该钢材公司的股权上存在重大瑕疵,虽然没有被法院查封股权,可以办理转让,但该公司涉及重大诉讼,应当在转让前向受让人金老板报告这类重大事项,居间中介人在明知股权已经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故意向受让人隐瞒信息并且收取了居间酬劳,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应当收取居间报酬,已经收取的应当予以返还。律师

如果金某继续愿意受让股权的,查封引起的损失,可以向故意报告重大失实的信息的居间人和隐瞒信息的出让方(公司前股东)索赔,或者要求减少相应的股价。金某不愿意继续受让股权的,钢材公司的股东在股权转让中隐瞒重大签约信息,已经构成了重大违约,金某有权解除合同。

沈洁律师提醒:解除股权转让合同,或者依标的物股权瑕疵要求减少价款或者赔偿损失的,是股权转让纠纷;金某和吴某之间介绍股权买卖事宜的,是居间合同纠纷。如果发生诉讼,应分开起诉,被告分别是公司前股东,居间人吴某,不能在同一个案件中混为一谈。

有关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425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律师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