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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年会上抽中奖金,不予兑付起诉

奖券纠纷一案,J系房地产公司所属集团公司之员工,J作为派遣到房地产公司的工作人员参与了该公司举办的年会,H作为上级集团公司领导之一亦参加了该次年会。年会开始前J领取了抽奖号码,此后在年会过程中的抽奖环节,J被抽取为现金奖获奖人员之一,领取了兑奖凭证,该凭证为电脑打印件,上载明“房产新春年会奖金10,000元”字样,并在下方签有H姓名。年会结束后,房地产公司、H均未向J发放奖金。律师

J诉称,此后在年会进行过程中,J被抽取为现金奖得主之一,金额为1万元,并由当时作为集团公司领导参加年会的房地产公司H在奖券上签名确认。年会结束后,J与房地产公司多番交涉一直未能领取到该笔奖金,要求房地产公司向J支付奖金1万元。

房地产公司辩称,当天举办年会时参会人员确实在开场时领取了兑奖号码,但房地产公司仅设置了实物奖,未设置现金奖,现金奖均是上级集团公司领导个人即兴设置的,故不应由房地产公司兑付奖金。

H辩称,H系房地产公司的财务人员,其在奖券上签字系职务行为,并非个人行为,且签字是在抽奖活动前,并非对J中奖的见证或确认。律师

房地产公司在其举办的新春年会中设置了抽奖环节,并在开场前向参与年会的工作人员发放抽奖号码,该行为应属房地产公司与当天参与年会之工作人员订立之射幸合同,该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有效,现J作为参会人员抽中奖项,房地产公司理应按约履行兑奖义务。

中奖之奖券为事先由房地产公司电脑打印制作,上载明房地产公司名称,且在奖券上签名确认的H亦系以公司领导身份参与年会,现房地产公司仍辩称该奖项系由领导个人设置,并无依据,亦不符合常理,故,确定应由房地产公司向J履行兑奖义务。律师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房地产公司于十日内向J兑付奖金1万元。(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5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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