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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人员抽中汽车一辆,不能算中奖

彩票、奖券纠纷一案,公司在五家连锁超市举办了“竞猜赢MINI”的活动。相关活动规则载明:参与本活动,将有机会赢取MINIONE汽车裸车一辆(第1条);本活动由公司主办,本次活动奖车共计五辆,根据抽奖细则在五家卖场各抽取一名中奖者,每名中奖者获得MINIONE汽车裸车一辆(第3条);消费者可至活动门店的服务台处索取竞猜券或从获得的本活动海报中剪下竞猜券,在竞猜券上填写预测的最终获得金牌总数,并填写个人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后6位后,将竞猜券投入任意一家活动门店服务台处的抽奖箱内,猜中金牌总数且上述三项信息均填写准确者将有机会赢取MINIONE汽车裸车一辆(第4条);主办方将进行抽奖,并将结果以电话的方式通知中奖者,具体抽奖方式等信息详见抽奖细则;本次汽车抽奖活动由公证处公证;主办方、本次活动的代理公司、广告公司、印刷商和相关合作企业之员工、家属,不得参加此次活动,以示公允;第15条还对抽奖细则进行了详细描述等。上述活动规则已提交公证处,并在活动现场以“易拉宝”的方式予以展示,但在公司发放的竞猜券上并无上述活动规则的第8条、第13条及抽奖细则等内容,仅载明“相关详细活动信息也可在活动微博:‘加入中国节拍’http://weibo.com/u/2806317520和相关店内宣传中查询”。律师

在上述活动进行期间,L在超市的活动现场填写了竞猜券,写明了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后6位,并填写了其猜测的金牌总数38块。在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的现场监督下,百货投资公司的P2部门华东区负责人在超市回收的所有金牌总数填写正确的竞猜券中抽取了中奖券一张。然而,因按该券填写的手机号码拨打被提示该手机处于关机状态且在24小时内仍未取得联系,公司遂根据其后抽取的四张候选竞猜券的先后顺序,电话通知处于第二顺位的L其填写的竞猜券已经中奖。

嗣后,当L前去兑奖时,公司知因其系本次活动相关合作企业的员工,故公司不予兑奖。L就此向浦东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进行投诉,后终止调解。

L诉称,L店参加了公司组织的“竞猜赢MINI无需消费”活动,现场填写了金牌竞猜券,在竞猜券上填写了竞猜结果38块金牌等内容。公司通过电话核对身份后通知L中奖。然而,在L前去兑奖时,公司却以莫须有的理由拒绝L兑奖。后L向浦东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请求调解,但协商未果。L起诉要求公司立即向L交付MINIONE汽车裸车一辆。律师

公司公司辩称组织了“竞猜赢MINI”的活动,活动规则明确“主办方、本次活动的代理公司、广告公司、印刷商和相关合作企业之员工、家属,不得参加此次活动,以示公允”。由于L参加的活动是公司进行的,在该活动中负责奖品车辆、抽奖箱的夜间保管以及抽取竞猜券等事宜,系公司的合作企业,因此L作为员工,其根据活动规则是不可以参加本活动的。即使L不顾活动规则,执意填写竞猜券参与本活动,其填写的竞猜券亦属无效。

L系华东百货有限公司的技术防范经理。L曾向公司出具声明一份,承认其目前在华东百货有限公司工作,但表示对于员工不得参与本次活动的规则,在竞猜券中未予说明,活动现场亦无人告知,现场虽有“易拉宝”,但不能确认是否系公司的展品等。

公司五家连锁超市以“易拉宝”的方式公示“竞猜赢MINI”活动的规则,其虽系向不特定的多人发出,但因其内容具体确定,且已表明只要参与活动者按照要求填写竞猜券则公司即受上述活动规则约束,故已构成要约。律师

。L认为“易拉宝”系用于促销、宣传及做广告,属要约邀请,但因“易拉宝”只是一种公示的载体,是构成要约还是仅为要约邀请应视公示的具体内容而定,而从上述活动规则的内容来看,其并不同于一般的商业广告,已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约构成要件,对L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上述活动规则第13条的内容,公司的要约虽系向不特定的多人发出,但已将主办方(即公司)、本次活动的代理公司、广告公司、印刷商和相关合作企业的员工、家属排除在受要约人的范围之外,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并非适格的受要约人,无权作出承诺。律师

L认为上述活动规则的第13条并未印制在竞猜券上,且公司不能证明其已在活动现场公示过上述活动规则,故该条款不能约束L,但从公司提供的相关照片、,调取的相关公证档案材料以及L向公司出具的声明内容来看,结合一般社会经验法则,有理由相信公司已在超市店等活动现场以“易拉宝”的方式公示了上述活动规则,故,对L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

由于L系华东百货有限公司的员工,而本次活动的部分现场即设在各家连锁超市内,并由其负责奖品车辆的展示,因此L应属本次活动相关合作企业的员工。L认为公司系随意对相关合作企业进行了扩大解释,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相关企业必须是关联企业,不能因为奖品车辆放在超市就认定其系相关企业,然而从相关活动规则的文意来看,相关合作企业系与本次活动相关,而根据本次活动的举办场所、奖品车辆的展示地点以及相关活动规则的公示内容,从一般人的认知来看,即可认定L的工作单位系本次活动的相关合作企业,而不至于发生歧义对L的上述主张亦不予采信。律师

L并非适格的受要约人,无权作出承诺,即使其填写了竞猜券,也不能认定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订立。现L以双方已订立关于奖券的射幸合同且L已经中奖为由,要求公司交付MINIONE汽车裸车一辆,依据不足,对此不予支持。需要指出的是,公司作为这一大型抽奖活动的主办方,其未将参与活动人员的资格限制条件这一重要条款印制在竞猜券上、在竞猜券上并未要求填写工作单位等信息以及在收取竞猜券的现场无人对参与活动人员的工作单位等信息进行询问与核实等做法欠妥,也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之一,对此公司应当进行自我反省,并在今后再次举办类似活动时尽量避免出现上述问题。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L的全部诉讼请求。(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329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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