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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费作为债权转让后,原债权人作为第三人而不是被告

原告物流公司与被告设备有限公司、运输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运输公司作为债权转让方,在债权转让纠纷案件中并不是被告,而列为第三人。律师

设备公司与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运输80只冷凝汽器,运费为251940元,收货单位位于甘肃省地;到达目的地后承运方应将货物清单交收货人签收,持签收证明90天内支付运费。承运方不得将业务委托给他人,经过托运人同一后转拖他人运输的,仍由运输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物流有限公司与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协议》,约定由物流公司实际为上述冷凝器的运输单位,运费26万元,付款方式为协议结款。也就是运输公司将这笔业务实际交给了物流公司去承运。

之后实际承运人物流公司没有收到运费,运输公司向物流公司发出《函告》,内容为鉴于设备公司的货物欠运费55.7万元没有支付,物流公司的运费直接和托运人设备公司结算。双方又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设备公司欠运输公司的运输费用合计55.7万元,把该债权转让给物流公司,由物流公司直接向托运人主张运费。律师

物流公司向设备公司发出通知,称债权已经转让,但设备公司以合同是相对的,拒绝支付运费。物流公司起诉称作为设备公司的实际承运人,运输该公司的冷凝器到甘肃,运费26万元要求支付。提供了运输合同、运输协议、到货签收单、函告、债权转让协议书,被告电站辅机厂提供的运输合同、运输费用清算协议、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书、支票存根作为证据。

被告设备公司提供了一份协议,原来运输公司又和设备公司签订了运费清算协议,承认之前的《债权转让协议书》系员工和物流公司签订,公章是盗用,确认和本案有关的没有结算的运费为216918.00元,尚未结算的所有产品运费总计433,356元,协议签订后设备公司出具了433356元的支票一张。

本案件中对货物运输业务由物流公司运输没有争议,对《债权转让协议书》是否真实互相争议。从证据运费清算协议看到,《债权转让协议书》的公章是真实的,只不过被告运输公司表示这是员工私自盖章行为,但这种抗辩不足以否定该债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故《债权转让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律师

债权转让后,原告实际承运人发了债权转让文书的通知给债务人设备公司,根据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生效的法律规定,这次债权转让已经生效。事后,被告设备公司和运输公司清偿债务,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债权受让人对债务人被告设备公司提起的诉请是基于债权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转让人被告公司仅处于诉讼第三人地位。债权转让方也就是运输公司,原告物流公司将其作为被告,但根据债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债权受让方替代了债权转让方的地位,作为债权人起诉债务人,所以债权转让方在本案应处于第三人的地位,而不是连带被告的位置,故而判决由设备公司支付运费。关于债权金额以实际金额为限,受债务人设备公司和债权人运输公司之间债务金额的限制,不足部分仍由物流公司另案和运输公司结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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