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租赁违约金下调为每日万分之六是否仍过高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安装公司、建设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由安装公司为建设公司的安徽工地出租钢管、扣件等物资。合同相关约定如下:钢管租金0.012元/米/天、扣件及套管租金均为0.007元/只/天,赔偿均按市场价。律师

租金及装、卸、运、修理、材料等费,建设公司缴纳时间为每月到月底对账在下个月后三天内送到安装公司付清。违约责任:建设公司不按时交纳租金及装、卸、运、修理、材料等费用,每日按欠费的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

租赁期限届满,建设公司仍可要求发料或继续使用租赁物,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价递增30%。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可随时终止合同。合同落款处由安装公司、建设公司分别盖章并注明各自收发负责人员。

安装公司共计向建设公司出租钢管107,019.10米、扣件52,230只、套管5,420只。建设公司共计归还钢管32,178.90米、扣件18,612只、套管3,423只;建设公司尚有钢管74,840.20米、扣件33,618只、套管1,997只未归还安装公司。

双方共产生租赁费用1,321,232.60元,安装公司收到建设公司支付的20,000元,余款1,301,232.60元未付。律师

安装公司依约提供了租赁物,建设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租赁费用。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建设公司仍在继续使用租赁物,双方租赁合同转为不定期,此后的租金根据合同约定上浮30%。安装公司要求其支付上述租赁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建设公司拖欠租费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安装公司要求建设公司按日千分之一的比例偿付违约金,根据违约金的惩罚性和补偿性特征及建设公司违约程度及安装公司的损失情况,酌情认定按日万分之六计算的违约金。

建设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称,双方之间的租金尚未结算,日万分之六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安装公司原审全部诉讼请求。律师

安装公司答辩称,租金系按照收发料单、合同约定价格进行计算,建设公司对于部分租金已经做过确认;建设公司一审缺席,对于违约金标准已经放弃抗辩。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建筑设备的租赁合同关系依法有效,对于该合同关系项下的收到租赁物、支付2万元租金等,建设公司并无异议。建设公司消极抗辩双方之间尚未就租金支付、租赁物返还等进行结算,据此拒付租金的理由难以成立。

鉴于该租赁物所在的工程项目早已停滞,对此建设公司作为建设方及承租方,理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清算措施,包括主动支付相应租金、立即返还租赁物。律师

现租赁物仍在建设公司处,并导致租金持续发生的过错责任在于建设公司,故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标准经原审法院酌情调整,亦属合理。(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477号(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796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