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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租赁码头按什么费用支付

游艇公司系码头的管理经营权人。双方签订游艇停靠管理合同,由游艇公司将码头泊位出租给游艇俱乐部,用于停靠游艇,停靠期限为一年,租金按六个月支付。到期前一个月续约,未成功续约的,游艇俱乐部应将游艇驶离,并支付临时停靠费用。游艇俱乐部若逾期支付停泊费用,按照每日1%的标准收取未支付停泊费的滞纳金。律师

合同签订后,游艇公司依约提供泊位供停靠游艇。合同到期后,一直未续约,但游艇至今仍停泊在游艇公司码头。游艇公司认为,签订的合同已经到期,游艇俱乐部理应将游艇驶离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实际停靠期间的停泊费。虽然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为每日1%,只请求游艇俱乐部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合同约定游艇公司为游艇俱乐部停泊服务期间提供一间临时房屋作为游艇配套使用;游艇公司所提供泊位租赁的停泊费为每年200,000元,游艇停靠管理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之后再无续约,游艇公司主张涉案游艇以61.22尺计算临时停靠费用,游艇俱乐部对游艇尺寸没有异议,对收费标准不予认可,认为应按照产权人将涉案码头出租给游艇俱乐部时约定的收费标准,或参考市物价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标准计算费用。

游艇俱乐部向游艇公司发送了严正声明,具体内容为:游艇公司未对涉案码头泊位进行清淤,未确保安全的出航水深,致游艇俱乐部游艇损坏,且未提供码头岸电供电,致游艇俱乐部油料耗损,故游艇公司应赔偿游艇俱乐部损失;因合同已到期,故游艇公司应向游艇俱乐部退还押金;游艇俱乐部积极寻求纠纷解决途径,主观上无故意拖延、拖欠意图;要求游艇公司落实疫情防控扶持服务企业若干政策,减免两个月的停泊费。

游艇分会联络员称,根据主管部门通知,鉴于游艇公司港口经营许可证过期,即日起游艇公司码头在泊游艇暂停平台航行报备服务。上海市人民政府2020年2月7日颁布的《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第(九)条规定:中小企业承租本市国有企业的经营性房产(包括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创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先免收2月、3月两个月租金;对间接承租的企业,应确保租金减免落到实处,使实际经营的中小企业最终受益。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游艇俱乐部是否构成违约,应否立即将游艇驶离涉案码头,并向游艇公司支付游艇实际停靠期间的临时停靠费用;如游艇俱乐部应向游艇公司支付临时停靠费用,需支付费用的具体金额,是否可予减免,应否支付违约金;游艇俱乐部应否立即腾退并返还占用的临时房屋,并向游艇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费。

关于游艇俱乐部是否构成违约,应否立即将游艇驶离涉案码头,并向游艇公司支付游艇实际停靠期间的临时停靠费用问题。游艇俱乐部拒绝支付停靠费用缺乏依据。游艇俱乐部完全可以将游艇驶离,但仍将游艇停放在此,理应就此支付相应对价。游艇俱乐部在合同到期后,既不将游艇驶离码头,又拒绝支付临时停靠费用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应立即将游艇驶离,并向游艇公司支付实际停泊期间的临时停靠费用。

游艇俱乐部认为,临时停靠费用不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收费标准,而应按照所有权人将涉案码头出租给游艇公司时约定的收费标准,或参考市物价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标准计算,该费用应予减免,并将其支付的押金在停泊费中予以抵扣。游艇俱乐部主张费用减免的依据是上海市政府的相关规定,但该规定内容并不适用于本案。律师

关于游艇俱乐部应否立即腾退并返还占用的临时房屋,支付占有使用费的问题。游艇俱乐部理应腾退房屋并返还游艇公司。在合同期内该房屋系免费使用,故该房屋应属于配套服务设施。在游艇公司已向游艇俱乐部主张临时停靠费用的情况下,不应再另外收取房屋的占有使用费。(2021)沪民终183号(2020)沪72民初1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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