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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低价买房买车、找工作等理由骗取1000多万判14年

被告人张某冒充上海寺冈电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采用将租赁的房产、车辆谎称可低价出售等方式,骗取胡彩华、胡玲玲、顾正平、孙永华、陈忠伟、徐强、姚剑刚、俞婵、盛洪等9名被害人钱款共计633.4万元。律师

张某虚构其系寺冈公司工作人员的事实,采用指使他人冒充该公司工作人员、开具虚假票据等方式,骗取上海胜芯微电子有限公司价值521.6万元的三极管1,600万只并予以低价出售。至案发,张某仅向胜芯公司归还14万元。案发后,张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出示和宣读了下列证据材料:被害人蔡晓雄、胡彩华、胡玲玲、顾正平等人的陈述;证人胡茂生、芦万龙、朱丽等人的证言;查获的采购单、提货单、银行凭证、借条等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100余万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且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张某有自首情节,还应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律师

被告人张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张某的辩护人提出,起诉认定张某诈骗胜芯公司犯罪金额有误,张某向胜芯公司支付20万元货款,胜芯公司另行给予张6万元回扣不应计入诈骗金额,请法院结合张具有自首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虚构其系寺冈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采用将租赁的房产、车辆谎称系寺冈公司财产可以低价出售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胡彩华、胡玲玲、顾正平、孙永华、陈忠伟、徐强、姚剑刚、俞婵、盛洪钱款共计633.4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被告人张某冒充寺冈公司车间主任,以出售低价房产、车辆及介绍工作等方式,骗取胡彩华、胡玲玲母女钱款共计86.8万元。

被告人张某谎称寺冈公司老板要抛售房屋,骗取顾正平钱款共计62万元。

被告人张某将租赁得来的车辆和房产谎称可以低价出售,骗取孙永华钱款共计200万元。律师

将租赁得来的车辆谎称可以低价出售,骗取陈忠伟钱款共计36.5万元。

张某冒充寺冈公司部门负责人,将租赁得来的车辆谎称可以低价出售,骗取徐强钱款共计45万元。

被告人张某将租赁得来的车辆谎称可以低价出售,骗取姚剑刚钱款共计13万元。

被告人张某将租赁得来的房产谎称系寺冈公司的自建房可以低价出售,骗取俞婵钱款共计163.2万元。

被告人张某将租赁得来的房产谎称可以低价出售,骗取石纪光、盛洪夫妇钱款共计26.9万元。

2011年11月,被告人张某虚构其系寺冈公司的工作人员的身份,谎称寺冈公司要采购三极管,分别指使他人假冒寺冈公司相关人员,骗得胜芯公司价值521.6万元的三极管共计1,600万只。之后,张某将上述三极管存放于孙永华的仓库,将其中1,500万只三极管通过胡志勇低价销售。在胜芯公司催讨货款的情况下,张某还指使他人使用没有实际钱款的支票应付。至案发,张某实际向胜芯公司支付了14万元的货款。律师

被告人张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证言,相关收条、借条、送货单、支票、银行对账单、上海真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张某租赁汽车情况、伪造的寺冈公司采购单,司法会计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案发经过以及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1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鉴于张某系自首,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结合部分货物已追缴到案,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张某的辩护人提出张向胜芯公司支付了20万元货款,胜芯公司另行给予张6万元回扣不应计入诈骗金额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律师

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以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2013)沪一中刑初字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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