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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老人称能办理低保,构成诈骗罪判七个月

被告人陆某,小学文化程度,农民,1995年4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1年10月因诈骗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律师

被告人陆某骑电动自行车至本县某甲镇某甲路某乙路路口附近,遇到被害人顾某,便称认识其亲戚,并以能帮其办理低保为由,骗得2300元。

被告人陆某骑电动自行车至本县某甲镇某乙路某丙路附近,遇到被害人龚某,便称认识其亲戚,并以能帮其办理低保为由,骗得500元。

被告人陆某骑电动自行车至本县某镇某村一泯沟处,遇到被害人陶某,便称认识其亲戚,并以能帮其介绍工作为由,骗得1800元。

被告人陆某骑电动自行车至本县某甲镇工业园区附近,遇到被害人高某,便称认识其亲戚,并以能帮其介绍工作为由,骗得800元。

被告人陆某骑电动自行车至本县某甲镇某丁路某戊路附近,遇到被害人张某,便称认识其亲戚,并以能帮其办理低保为由,骗得2000元。律师

被告人陆某骑电动自行车至本县某甲镇某新村某号某室旁,遇到被害人蔡某,以能帮其办理残疾车执照为由,骗得1100元。

告人陆某骑电动自行车至本县某甲镇某桥附近,遇到被害人薛某,便称认识其亲戚,并以能帮其办理低保为由,骗得900元。

被告人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被害人顾某、高某、蔡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龚某、陶某、张某、薛某的陈述,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等证据。

被告人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对象多为老年人,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陆某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律师

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责令被告人陆某退赔被害人顾某二千三百元;退赔被害人龚某五百元;退赔被害人陶某一千八百元;退赔被害人高某八百元;退赔被害人张某二千元;退赔被害人蔡某一千一百元;退赔被害人薛某九百元。(2013)崇刑初字第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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