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介绍兼职骗取女学生信任,躁狂症患者犯强奸罪轻判

被告人吴某以帮助介绍工作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龙某与其见面,后谎称雇佣被害人龙某为其工作、至仓库看货物等,将被害人龙某带至其位于暂住处,并采用言语威胁、掐脖子等方式,强行与被害人龙某发生性关系。事后被告人吴某对被害人龙某持续进行短信骚扰和威胁,直至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律师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龙某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某学院提供的情况说明,被害人龙某的门诊记录和手术记录,证人吴某提供的门诊病历卡和出院证明,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手机联系清单,短信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材料,据此认定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提请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强奸罪的罪名持有异议,认为被害人系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亦有异议,认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金钱交易,认定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不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律师

1、被害人龙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某学院读书时兼职做饮料促销,当时认识了在学校附近摆摊的被告人吴某,吴某说以后找工作可以找他,并向其要了手机号码,之后就没见过面。吴某打其电话说有工作可以介绍,每天120元。吴某又打其电话说要见面谈介绍工作的事情,于是二人在学校附近一家餐馆吃了中饭,其间吴某说要雇佣其工作,并说饭后到仓库去看看,培训一下,其表示答应。

饭后,二人至海工路上一个两层民房,先是在底楼里看了吴某的货物仓库,看完后吴某说他家就在隔壁二楼,上去再谈下工作细节,其表示答应。进屋后,二人坐在床边聊天,吴某就问其有没有男朋友,和男朋友关系好不好之类的问题,趁其不注意把房门关上,然后将其摁倒在床上,意图强奸。律师

其很害怕,嘴里喊着“不要冲动,放开我”,可吴某没有停手,其就骗吴某说要上厕所,吴某表示同意。其下床后找到自己手机,想偷偷打电话报警,但被吴某看到并抢走手机,其看到卫生间窗户开着,想从窗户跳出去,但被吴某抢先一步拉住,还用手狠狠的掐住其脖子,并威胁说“你如果这样,我就把你杀了,反正你出去报警了我也会坐牢,不如我现在就杀了你,一起死了算了”。其被逼的没办法,害怕受到伤害,就不敢再反抗了。

然后吴某将其拉回床上,将房门锁上了,并把房间里电视机打开,声音放的很响,其还想挣扎,但被吴某用手掐住脖子摁在床上,嘴里还威胁说“你再挣扎我就先把你掐死,然后我们一起死”,其被掐的喘不过气了,就没了力气反抗,整个人蜷在床上。律师

吴某从后面把其抱住,用力脱光其身上衣裤,接着把自己衣裤也脱光,压在其身上,强行把生殖器放进其体内,抽插了大约二三分钟,然后在其体内射精。事后,吴某将其送到海边,在海边塞给其一些钱作为路费,就离开了。

之后一段时间,吴某给一直给其发短信、打电话,短信里吴某说要见面,要其做他的情人,要给其钱,还有很多短信其看也没看就直接删掉了。吴某还威胁其说要把事情告诉学校,说其敲诈他的钱,随后其换掉了手机号码。后来其发现自己怀孕了。

被害人龙某的陈述另证实,其之所以没有及时报警,是因为想把事情隐瞒掉,担心会影响名声,当天也回到宿舍清洗过了,认为证据没有了,就没有报警。后来发现自己怀孕了,于是决定报警。但其被强奸的事情在第一时间曾告诉其男朋友、同学和朋友。律师

2、证人姚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龙某的男友,龙某给其发短信说“对不起,我被强奸了,现在我已回到寝室,洗完澡,但是我觉得我很脏,对不起,对不起……”,当时其没回短信,因为双方在冷战。晚上,龙某又发了短信说“我们分手吧,我配不上你”。其就打电话给龙某问怎么回事,龙某把被强奸的事情告诉其,并表示因为害怕和担心名声而不敢报警。

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和龙某是同班同学,龙某给其打电话,一直哭。其就问龙某怎么回事,并且安慰她,最后龙某告诉其当天被一个男子强奸,并表示不想报警的事实。

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龙某所在大学的班级辅导员,其接到龙某的短信说晚上想聊一下,其就答应晚上19时许在学校碰面。当晚,龙某打其电话说已经想通了,不聊了。10月16日中午,龙某又发短信给其说她在10月1日被强奸了,心理很害怕,想死的心都有。其随后找龙某了解情况,龙某说她被强奸后非常害怕不想报警,但当天把事情告诉了同学陈佳丽,之后发现自己没来例假,怀孕了,其就劝龙某报警。律师

5、证人龙某的证言证实,其与龙某是同乡朋友,龙某在10月2日晚23时许,向其发短信说有事相告,随后二人通过QQ聊天,龙某将自己被一男子强奸的事情告诉了其。其就劝龙某理智点,要她报警,但龙某有所担心而没有报警。之后几天龙某说对方男子一直发短信骚扰她,还说自己例假没来,怀疑自己怀孕了。后来龙某告诉其去医院检查发现怀孕了,而去公安机关报警。

6、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告人吴某的父亲,被告人吴某于1995年在安徽省六安精神病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经过住院治疗后痊愈,至今没有发作过精神病,平时和家里人聊天、沟通都正常,就是聊到最后容易跑题,平时爱吹牛。

7、证人钱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告人吴某的房东,被告人吴某平时看起来很正常,就是有时爱吹牛。平时他带过2、3个不同的女孩子去过住处,但在10月1日当天并没有看到吴某带女孩子进出。律师

8、某学院提供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龙某系该院学生,10月16日,龙某给辅导员发短信说其被强奸,担心怀孕。龙某还在QQ空间内反复说希望毁掉自己的记忆、痛苦、难过、失眠、什么都失去了、偷偷地哭、就要撑不住了,情绪非常不稳定。后龙某至国际妇婴保健院做检查,确认怀孕,之后做流产手术。

9、被害人龙某提供的医院检查报告材料等证实,经某区中心医院于10月17日、18日检验,被害人龙某怀孕;于11月2日在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进行流产手术。

10、被告人吴某家属提供的吴某门诊病历卡和出院证证实,被告人吴某曾在1995年4月24日在安徽省六安地区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偏执型)。1995年5月22日痊愈出院,但医生建议要坚持服药,避免精神刺激,定期复查。

11、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龙某手机联系清单证实,10月1日当天,被告人吴某在上午7点39分、10点20分、10点29分、10点36分四次拨打龙某电话,之后从当天下午15时40分开始一直发短信息给被害人龙某。10月1日当天龙某没有主动拨打过吴某电话,10月1日下午开始双方没有通话记录。律师

12、公安机关调取的短信记录证实,在被害人龙某与被告人吴某的短信中,龙某清楚表达了自己对被告人吴某的痛恨,激动,无奈的情绪。而被告人吴某则在短信中先是纠缠龙某,后又表示要给龙某钱财,在被龙某拒绝后转而威胁龙某。在被害人龙某与朋友的短信中,龙某多次表达了自己因为错过了报案的最好时机,自己又没留下任何证据的后悔,同时也表达了对吴某的厌恶和憎恨。在被害人龙某与男友的短信中,龙某在案发当天下午就已经告诉男友自己被强奸的事实,并觉得自己脏,配不上对方而要彻底分手。

13、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吴某患有情感性精神障碍(躁狂症);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对本案具有受审能力。

被告人吴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吴某辩称其与被害人之间系自愿发生性关系,辩护人辩称本案认定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不足。

被告人吴某将被害人龙某骗至其暂住处内,采用威胁等暴力方式,强行与被害人龙某发生性关系的犯罪事实,不仅有被害人龙某的陈述予以证实,且有证人陈某、龙某、姚某、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某学院提供的情况说明,被害人龙某的医院检查报告材料,手机联系清单,短信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律师

而被告人吴某的辩解既毫无证据、也有悖常理,故对被告人吴某及辩护人的辩解不予采信。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被害人龙某与被告人吴某之间存在金钱交易的意见。经查,被害人龙某从案发前至案发后从未主动联系过被告人吴某,虽在案发以后没有及时报案,但在第一时间已将其被强奸的事实告知其男友、同学和朋友,并在被告人吴某持续骚扰之下更换手机号码,对被告人始终持躲避、厌恶、憎恨的态度,上述情况足以认定,被害人龙某并非出于自愿或为获取金钱而与被告人吴某发生性关系。

尽管被害人龙某事后确实给被告人提供了自己的银行账号,但其原因,一是被害人龙某不堪忍受被告人持续骚扰,向被告人妥协回避;二是为了获取当作弥补自己损失的钱款。因此,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不存在金钱交易的性行为,故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吴某因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律师

根据被告人吴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妇女的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奉刑初字第466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