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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公司跑路,消费者该自认倒霉吗

段女士有点胖,为了减肥她选择了健身减肥。经过一番简短的介绍,她保姆参加了叫来的私教课,每节课的单价是叁佰元,共计七十节可,于是她花了两万多元购买了私教课,但还没上两三节,她就遇到了一次交通事故,腿脚受伤,于是她要求暂停训练。

过了一两个月,她的伤情基本好了,但遇到了教练和健身公司的失踪,原来健身公司因为租赁的期限到了,而续租又没有谈妥价格,就关门歇业了,这让段女士有些郁闷。这时她到处寻找健身公司和教练。为了不让自己的几万元白白花费,她想找对方讨要说法。

为了不让自己的两万多元打水漂,她打电话给对方,却发现对方的手机号码已经注销,之后又给对方发邮件,也没有得到任何回复。在法律咨询沈洁律师后,终于决定委托律师查询健身房的工商登记信息,发现健身公司是有两名股东投资的。段女士在网上查询,一番搜索比对后,发现两名股东原来是夫妻,她要求对方解除健身合同,并退还剩余的课程费用。

此时,段女士认为健身公司故意违约,明知自己无法和出租方续约,还对外出售健身课程,而且健身公司在关闭前,也没有进行破产清算,这些钱都直接进入了股东的口袋。已经构成了欺诈。她要求对方退还剩余的课程费两万元。律师

段女士拿出了双方签订的会员协议、支付钱款的收据、健身课的登记表,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健身合同关系,自己只上了两节课,后来因交通事故发生腿伤才中止了上课,现在剩余的课程因健身房的关闭无法继续,要求对方退款。而且健身公司的收款账户是股东的个人账户,健身公司也没有经过清算就关门大吉,要求健身公司的股东对混同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沈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那么股东就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的健身公司虽然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但收款时使用了股东的个人账户,而且公司关闭前没有进行过清算,股东资产和健身公司资产存在财产混同。要求他们两名股东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也是合情合理的。

但沈律师认为段女士声称健身公司存在欺诈,要求一赔三的说法,并没有法律依据,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消费者在选择健身公司或报名健身课程时,要选择信誉较好的健身公司,报名的课程内容应该包括单价、课时和总额,并应该保留好合同原件、支付凭证,发票或者收据,对余额也要保留好证据。

随着大家健身意识的增强,各种健身公司和健身课程也应运而生,但是健身公司因经营不善,发生倒闭、破产,跑路的现象也屡见不鲜,给消费者带来一定的损害。健身公司无法为消费者提供健身服务时,应当退还还没有使用的课时费。如果擅自跑路的,健身公司的股东就需要对这些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在付款时,记得要付给健身公司的账户,不要擅自将钱款转入教练或者负责人的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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