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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健身房开业,按消法退一赔一

陈Y诉体育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陈Y购买了体育公司两年卡,支付费用3380元。购卡时,体育公司工作人员承诺陈Y嘉杰国际广场的金仕堡健身会所有全景空中泳池,于12月开业,并展示了宣传画册、宣传单。律师

后陈Y了解到体育公司并未承租装修会所,认为体育公司构成欺诈。故起诉要求:1、判令撤销双方签署的健身服务合同;2、判令体育公司退还陈Y办卡费3,380元、并赔偿陈Y3,380元、赔偿陈Y公证费2,000元;3、判令体育公司在《新民晚报》上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陈Y对入会过程进行了公证,支付公证费2,000元。体育公司与案外人上海嘉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嘉杰国际广场三楼的房屋租赁合同,截至法院上门调查,该店尚在装修当中,尚未开张。

双方签订合同时,体育公司承诺的开业时间等条件未兑现,体育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陈Y要求撤销合同、退还入会费并加倍赔偿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律师

本案系合同纠纷,陈Y要求体育公司赔偿公证费、赔礼道歉的诉请,于法无据。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陈Y与体育公司体育公司签订的会籍合约书。体育公司返还陈Y3,380元,赔偿陈Y3,380元。(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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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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