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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为在健身房按摩受伤,无伤情不支持索赔

胡W参加大众点评网的团购促销活动,购买了价值58元的两次团购服务后,到健身公司金陵东路店体验服务。胡W对体验活动并不满意,但在该店郭店长的极力推荐和保证疗效的情形下,胡W又购买了包含肩背部、臀部等五项共计50次的经络按摩服务,价格为3,272元。律师

胡W在被告金陵东路店接受了首次按摩服务。按摩期间,因汤姓按摩师手法过重,胡W肩胛部位感到疼痛难忍,但该按摩师仍不减轻力道,并声称不会因客户喊痛而减轻力道。胡W要求找该店赵店长,但被该按摩师阻拦。

按摩结束后,胡W找该店郭店长投诉,店长口头道歉后表示当日按摩不计消费,并告知按摩后两三天会出现疼痛属于正常现象。但自次日起胡W右肩背部出现疼痛,右臂不能活动,且身体不能直立。

胡W遂去中医医院就诊,根据当天的病史记载,胡W肩背部无明显外伤。金陵东路店的店长曾陪同胡W在中医处就诊,并由该店长支付了医疗费用。

胡W认为自己曾多次主动联络被告,但健身公司始终推诿,甚至对胡W发的律师函也置之不理,现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994.30元、误工费7,816元、家属误工费5,517元、交通费184元、营养费1,200元、律师费2,000元,以上共计17,711.30元。律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胡W的申请,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胡W伤势原因及护理、营养、休息进行法医学鉴定。上述鉴定中心收到经胡W确认的送鉴材料后,出具了退卷函,载明:根据现有材料,难以出具明确鉴定意见。故本案不予受理。

健身公司称,胡W所述签约付款情况属实。胡W购买了价值58元的两次团购服务后,进行按摩,因感觉较好才再次购买。胡W来做按摩后投诉没有原来团购的技师做的好。在胡W表示疼痛后,店长告知其有轻微疼痛是正常情况,两三天后会恢复。胡W就医后再次来找被告,但当时没有身体不能直立的状况。店长出于好心,自己出钱并陪胡W去看了老中医。老中医当时建议胡W去检查心脏是否有问题,店长还送了胡W一瓶按摩用的活络油。之后胡W就没再找被告,但发来了律师函。律师

事后曾专门询问为胡W诊治的医生,医生称当时建议胡W做心脏CT,但胡W予以拒绝,故其疼痛原因不明;第六人民医院的病史记载,胡W当时否认外伤;交通费单据的时间与看病的时间不符,并非用于就医;对两张单位误工证明的真实性表示疑异,且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胡W当天按摩完并没有外伤,若发生伤害,应在24小时内验伤,胡W亦未验伤。因胡W的伤情不能成立,故表示不同意胡W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律师

胡W诉称其因在被告处进行按摩受伤,但未能提供确实的证据予以证明,故胡W的诉讼请求,依照《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胡W的诉讼请求。(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7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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