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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训练猝死,健身房已送医急救不承担赔偿

丁A、黄B系死者黄C的父母,黄C在某健身公司办理了健身会员卡,预缴6,388元作为21个月的会籍费用,在该公司的营业场地内接受私人教练授课并进行健身。律师

黄C在健身房内自行进行力量训练时突然晕倒,不省人事,其他在场健身的会员发现后扶到一旁休息,并拨打了120急救和110报警,通知健身房工作人员。

具有急救资质的工作人员随即对黄C实施心肺复苏的急救措施,且当时黄C呼吸困难,口吐白沫,工作人员还让黄C平躺,帮助黄C呼吸顺畅。

救护车到达现场时,黄C仍然是有心跳的。根据院前急救病历记载,医疗急救中心救护车到达现场,12分钟后送到医院。黄C主要症状特征为呼之不应,经检查已瞳孔扩大、心音消失、呼吸音消失等。当日17时10分宣告黄C临床死亡。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的死亡原因为猝死。没有对黄C进行尸体解剖以确定黄C的具体死亡原因。律师

死者父母认为现场没有采取任何急救措施。鉴于健身房应对黄C在其健身场所内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但健身场所内配备急救医生及急救设备,且明知黄C事发前曾经发生身体不适的情况下,没有及时予以劝阻。

在黄C突然晕倒后,也未采取积极到位的抢救措施,致使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导致黄C死亡结果的发生,故要求被告赔偿两原告黄C的死亡赔偿金877,020元、丧葬费28,1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及聘请律师费用50,000元。

健身房认为经营健身服务的公司没有在健身场所内必须配备急救医生及急救设备的强制性规定,当时的影像资料显示,在黄C突然晕倒后,工作人员当场对黄C实施了相应的急救措施,同时还拨打了“120”急救和“110”报警,作为经营健身服务的公司,没有强制性规定必须在其健身场所内配备急救医生及急救设备,故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律师

根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所记载的黄C的死亡原因为猝死,黄C是由于自身疾病而突然死亡的。至于死者父母认为未对黄C采取积极到位的抢救措施,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导致黄C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故而驳回所有请求。(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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