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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关闭,能否要求消费者到其他门店健身

某年6月22日沈Q和某健身服务公司的一分公司签订了一份《美国金仕堡健身会所会籍合约书》,约定会籍开始日期为7月1日,终止日期为2015年7月1日。会籍合约书上有该公司的盖章确认。律师

为此沈Q支付会籍费3128元。2014年1月底,健身服务公司以短信方式告知其因为物业的问题位于西环路的会所无法继续营业。双方沟通后,健身服务公司要求沈Q到离西环路店2公里外的其他两个分店消费,因为交通不便,沈Q未予同意。

2014年2月份左右,吉旺王一分公司关门停业。沈Q要求退还会员卡中剩余钱款,遭到拒绝。沈Q认为因健身服务公司变更合同履行地点,给其造成不便,属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健身服务合同;退还健身会员费2215.67元;赔偿原告误工费818.90元。律师

健身服务公司的一分公司经营地址为闵行区西环路X幢三层301室,对外以美国金仕堡健身西环路会所的名义签订合同,2014年5月7日,经工商行政管理局闵行分局核准注销登记。

健身服务公司称约定在西环路会所健身,因租赁的场地是违章建筑,物业将包括其在内的商铺都清理掉了,关掉了西环路的店。一分公司已经注销,没有钱款退,同意沈Q免费到位于康城和七宝的另外的两家店进行健身,等到其位于距离西环路800米左右的新店开业时,再继续恢复会员卡的使用。

案件分析:会籍合约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一分公司停业前,沈Q在西环路会所健身,西环路会所系双方的合同履行地。一分公司因其所租赁场地出现问题,无法继续经营而注销,故而合同无法在原履行地继续履行下去。

健身服务公司虽然同意免费提供其他健身场所,但该方案实系对合同主要条款的变更,需要经过双方的合意。现沈Q不同意变更健身场所的方案而要求解除合同、按比例退还剩余会籍费,于法有据。律师

由于一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故其民事责任依法应由健身服务公司承担。

关于误工费,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因本案产生误工损失,故其要求赔偿其误工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7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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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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