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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卡购买后遇装修,无法使用要求退卡

朱J和上海宾利特健身会所有限公司发生服务合同纠纷,朱J和健身会所签订那个为期两年的健身会所会籍协议书一份。支付了健身卡的费用共计四千元。律师

购买健身卡后半年,健身会所的营业场所开始装修,装修后换了家点名重新开张。新开张的店取消了原来的承诺,新开张后的名称改为金仕堡明日星城健身会所。

朱J认为新店取消承诺后,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提供会籍协议书、发票等证据要求解除健身合同,退卡,即解除双方签订的会籍协议书,并要求返还余额3,000元。

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应按约履行。现健身会所在会员合同履行期间暂停营业,新装修后已不是原健身会所公司,故而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顾客朱J起诉要求接触,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合法有据。律师

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会籍合约书,剩余1.5年的会籍合同未履行的,应当退还朱J3,000元。(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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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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